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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_大全序号会计准则名称0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02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03非货币性交易04或有事项 准则及指南05借款费用06建造合同07收入08投资09无形资产10现金流量表11债务重组1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3租赁14固定资产15存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引言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2、本准则不要求:(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联方关系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关联方交易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披露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进,不论他们之间在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璐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氰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引言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会计差错更正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非货币性交易引言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披露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衔接办法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附则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或有事项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 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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