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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前 言随着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的转换,进一步强调了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带来了许多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会计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样,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随着国家政策方针的调整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正确与否,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会计核算为税收的征收提供基础性资料,应当尽量与税收规定保持一致。但由于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公平税负。二者的目的不同,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分离。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实务与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更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申报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帮助纳税人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同时,掌握和理解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使税务干部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在公正执法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辅导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我处编印了本资料,对新会计制度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影响税收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对照,并加以适当的分析。本资料由我处傅军同志负责编写,并经市局张绿芬副局长审定。由于时间仓促且限于编者的水平,本资料难免存在遗漏或不足,欢迎不吝赐教。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2003年1月目 录第一章 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 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原则 () 第二节 销售折扣、折让第三节 视同销售第四节 非货币性交易第五节 债务重组第六节 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第七节 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第八节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第九节 接受捐赠收入第十节 出售住房收入第十一节 其他收入第十二节 股权投资收益第二章 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坏账准备第二节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四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七节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第八节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九节 预计负债第三章 资产处理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固定资产标准二、固定资产计价三、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修理五、固定资产改良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无形资产标准二、无形资产计价三、无形资产摊销第四章 费用提取和列支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借款费用第二节 租赁费第三节 待摊费用第四节 筹建开办费第五节 工资薪金及附加 第六节 捐赠、赞助支出第七节 罚款、违约金支出第八节 广告费第九节 业务宣传费第十节 业务招待费第十一节 技术开发费第十二节 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第十三节 劳动保护支出第十四节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十五节 佣金第十六节 管理费第五章 其他项目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财产损失第二节 亏损弥补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一、关联关系确认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第四节 其他 附录: 一、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财会20002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37号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003号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93号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 一、收入、收益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一)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销售合同规定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合同规定A企业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收入也不应确认。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2、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收入的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收入确定基本一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二)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三)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四)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五)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差异分析: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2、劳务收入确认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税收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二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收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二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销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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