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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 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是指:(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 止。(2)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3)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 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 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 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 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 不可能。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由于物价大幅 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 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 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三、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 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实践 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 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 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 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当事人一方得知 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 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 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 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 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 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为协商解 除。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 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 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 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 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 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 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 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 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 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 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 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做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 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 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 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 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文解读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 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 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 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 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 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 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 卫生部门的确认,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 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 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 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 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可以看出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 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只 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 几种情况。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 颁行的新法相衔接。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 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 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 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 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 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 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 的先决条件。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 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 险作业,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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