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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镇卫生院医务科工作制度一、树立为领导服务、为医疗第一线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谦虚谨慎。二、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听取意见,督促检查各种医疗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尤其重危、急诊、疑难及大手术前后病人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科室提交的申请报告或请示的问题,能解决者立即解决,不能解决或不属于本职范围者,应及时给予答复或主动向有关部门联系。三、每年组织两次医务人员“三基训练”考核。四、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对策。每月、季分别对临床、医技科室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和全面检查。五、协助院长、主管院长隔周组织科主任例会;每季组织一次临床、医技科室联席会、技术委员会和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六、每周一下午向主管院长汇报上周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请示本周工作安排问题。七、每周五上午开科务会,总结本周工作,商议下周工作安排。八、按时参加院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镇卫生院医疗登记、统计制度一、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二、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门诊各科室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三、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四、 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五、 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镇卫生院病案管理制度一、日常管理1、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2、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3、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4、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5、切实做好病案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务科签字。14、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2002年9月1日后归档病历。复印时,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镇卫生院病历复印制度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二、病历复印或者复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四、病历复印需由专人送至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复印后盖病历复印专用章。五、病历复印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镇卫生院医疗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一、新手术、新技术、新疗法等首次应用于临床前,需经科室的质控小组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认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二、因病情需要必须实施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有可能给患者造成巨大痛苦、伤残甚至死亡的医疗措施前,经治医师应报告科主任,科主任酌情报告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三、患者病情复杂,经过会诊仍无法确定是否转科或转往何科时,经治医师应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协助判定及协调。如科主任仍无法决定时,应报告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由其裁定最终结果。四、确因我院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诊治的患者,在病情允许的前提下需要转院前,经治医师应报告科主任,科主任报告医务科(班外时间报告院总值班),征得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予以转院。五、在三级诊治过程中,住院医师在诊疗期间发现问题、遇到疑问时,在下达医嘱、进行各种有创检查、诊疗操作等之前应及时向本组主治医师请示报告;主治医师同样应酌情向本组主任(副主任)医师请示报告;做到逐级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诊治质量,防止医疗差错向医疗纠纷发生。六、病区值班期间遇到的各种诊疗问题,一线医师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二线医师请示报告,二线医师应积极予以指导和协助;如二线医师仍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三线医师请示报告,由三线医师进行裁定和指挥;只有排二线值班的,则由值班医师直接向副班医师汇报,必要时应向医务科、分管院领导、院总值班室请示报告并备案。以保证医疗工作严谨、准确、有序进行,确保诊疗质量,防止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七、临床用血过程中,一名患者一次性用血大于2000毫升时或无家属且无自主意识或行为能力的患者必须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或首诊医师应向医务科请示报告,医务科请示分管院领导,得到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执行。八、病情急需紧急手术而患者无家属且无自主意识或行为能力时,经治或首诊医师应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向医务科请示报告,得到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执行。九、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过失行为后,当事人要马上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医务科应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临床诊疗过程中出现突发或非正常死亡的病人、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医疗事件或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医务科、分管院领导报告。十、遇疑难诊断不明确者、危重病例、原住院普通病人病情突然恶化者,经治或首诊医师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科主任酌情向医务科、主管院领导报告。十一、病人为重危病人,经治或值班医师需填写病重危病人通知单并送达医务科;病人死亡后,经治或值班医师需填写死亡报告卡,并送达院感办。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事故(三人以上大批意外伤害、大批中毒等)时,经治或首诊医师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院感办等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最后由以上相关部门和领导按照有关法规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做到逐级报告,层层落实,迅速、高效、准确地组织和进行诊疗和抢救,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十三、收治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患者、有自杀迹象的患者、精神失常的患者及无主(含因病情限制等各种原因无法确认身份者)的患者时应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及时报告院办公室(班外时间报总值班)、医务科、保卫科、主管院领导并备案。十四、发现贵重医疗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由科主任向药械科(班外时间报院总值班)、医务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备案。十五、发现丢失贵重、剧毒、麻醉药品或成批药品变质或产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药械科(班外时间报院总值班)、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备案。十六、门(急诊)及病区收治传染病人(包括传染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三类传染病报告制度,由首诊或经治医师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送交院感办,同时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甲类及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应先电话报告以争取时间,同时向院感办(班外时间向院总值班)汇报,由院感办和医务科(班外时间向院总值班)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十七、发生了其他任何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时均应及时向科室、医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十八、对没有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罚。镇卫生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院外会诊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2、邀请院外医师会诊的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我院医务科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外出会诊1、医务科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将及时安排被邀请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医务科报分管院领导批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外出会诊医师必须做到:接受会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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