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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及其化解机制探究摘要: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深入探究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引言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现今的历史时期,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可分为结构性矛盾(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与非结构性矛盾(一般性矛盾);从风险预测上,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矛盾纠纷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了利益群体,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发生。例如,从1993-1999年,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时而平缓,时而激化,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发展却较快,事前毫无征兆,往往是一触即发,酿成群众突出的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公正缺乏。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达到0.48,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那么“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在政治生活中,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政治权利,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如游行、请愿、罢工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腐败现象存在。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体系不够健全,规定不够完善,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政府陷入“维稳”悖论。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维稳目的难以实现。(1)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诉讼制度局限凸显,功效低下,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诉讼是最后选择,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2)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听从政府调解,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其他化解形式,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可操作性程度较低,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所以,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减少社会贫富分化,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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