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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1、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包括从罗马共和国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3、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元老院将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由青铜铸成的牌子上,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4、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5、罗马法大全6、蛮族法典:公元5-9世纪,日耳曼法逐渐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基本内容包括土地制度、债券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等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7、拿破仑法典:1799年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为了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他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8、德国民法典: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即着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就是德国民法典9、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法、德)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10、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11、成文法:12、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13、衡平法: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以衡平为原则的,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14、司法独立原则的涵义:1)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2)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3)法官独立。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1)对任何特权的防范2)公民权力的保护。(最早由法国人权宣言所确认)16、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公正的法院公平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罚。17、西方国家司法传统的形成及其意义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1)罗马法意义:罗马法因发达和完备被很多国家采用,罗马法也因此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且为后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即使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在私法方面也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2)十二铜表法(3)查士丁尼法典(4)罗马法大全2、日耳曼法的形成意义:日耳曼法开始只是记载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后来出现了国王颁布的大量法令。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不仅是整个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18、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1)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日耳曼法因素,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真正法律渊源。(3)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4)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5)大陆法系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不设立行政法院。19、英国大法官20、美国最高法院: 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21、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并且在四年一度的总统就职仪式上监督总统的就职宣誓22、法国大审法院:即第二审级法院。通常设在各省的省会,一般有三位法官,其中一人为庭长。大审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大审法庭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轻罪法庭23、英国治安法院: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24、(英国)付酬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数是兼职,一般是从业律师,只是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俸,故又称支薪法官。25、站着的司法官:在法国的法律概念中,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官,但扮演不同的角色,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而审判官则是坐着审案,俗称“坐着的司法官”26、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征1)被动性;2)普遍性;3)依法性;4)等级性。27、法院的分类1、以审理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2、以管辖权范围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28、法院体系的分类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29、英国苏格兰的法院系统英国苏格兰在法律和宗教上保持独立性,法院也自成系统。苏格兰的基层法院有只管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兼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郡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包括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历史上,英国上议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遂刑事案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在民事领域,英国上议院可以受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但是须有两名苏格兰大律师确认上诉理由。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后,延续了上议院对苏格兰司法管辖权的安排30、法的检察官制度法国实行审检合署制,没有单独的检查机关,而是在法院设检察官。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而审判官则是坐着审案,俗称“坐着的司法官”。各级检察官均有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一人,首席总检察官一人,总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均设检察长一名和人数不等的检察官,在初审法院不设检察官,但违警法庭开庭时,由大审法院的检察官形式检查职权,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所在地的警察局局长行使。各级检察官在法院内自成体系,与法官独立办案不同,上级检察官可以对下级检察官下达命令或指示,检察长可以指挥检察官的工作,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31、英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原则1986年,英国设立皇家检察署和13个检察署、42家地方检察署、98个检察分署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地方检察署与地方警察局相对应1、内阁设总检察长,由首相提名任命,是内阁成员,领导和监督整个检查系统。2、皇家检察署设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接受他的监督,并 向他报告工作3、每个检察署设一名首席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由皇家检察署检察长指派。皇家检察署的管辖权覆盖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权对警察机构的侦察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但无权直接侦察案件。各级检察署实行财政独立,经费独立预算,拜托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也不受警方干涉。确立了检行合署、检警分离、审检分离的原则。检察署既属于行政部们的一个机构,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也是提起公诉的机关,既不同于行使侦查权的警察机关,也不同于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构32、美国的检察官制度美国检察机关体系的特点就是审检分立、检行合署1、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设立总检察长;1870年建立司法部,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首长,是总统内阁的核心成员,充当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提名,经联邦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同时设立一个副总检察长的职务,作为联邦政府的总律师,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参加法律诉讼2、与联邦地区法院向对应,在每个联邦司法区设立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联邦地区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推荐,经总统提名、参议员同意后任命3、美国各州也设有总检察长的职务,多由选举产生,只有有限的几个州由州长提名,经州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州以下的县或司法区设检察官办事处33、法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体系: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各有四个审级:初审法院(最基层)大审法院(第二审)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第三审法院)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是终审法院 。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34、德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联邦法院在各州没有另设联邦下级法院,州法院就是联邦下属法院,各州法院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律。这点与美国不同。法院组织系统主要包括:地方法院(基层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不受理初审案件)联邦高等法院(最高审级法院)。35、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不存在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而讯在三个虽然大体相似、但各自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分为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上诉法院、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36、美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两个法院组织体系,没有从属关系,同时存在)联邦法院组成: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又称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最高上诉法院)专门法院(立法性法院)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地区法院是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州法院组成:基层法院(正式审级以下的小型法院)州地方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最高审级法院,终审法院)37、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及其特点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英国最高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其管辖权包括:作为终审法院审理来自全国的民事上诉案件,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刑事上诉案件,具有普遍公共意义和宪法意义的案件。任何上诉案件必须得到下级法院的许可,否则,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在欧盟事务上,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最高法院可向欧洲法院寻求法律解释38、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无论经任命还是选举担任,一旦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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