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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4次会议(BLG14)于2010年2月8至12日在英国伦敦召开。55个成员国和1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28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会议。分委会主席S.Oftedal先生(挪威)主持了会议。我国派出由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和大连海事大学组成的7人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 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成立了三个工作组和两个起草组,我代表团参加了全会,以及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工作组、为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制定相关导则工作组、审议作为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导则附件的相关非强制性文件工作组的讨论。二、 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会议审议了ESPH工作组于2009年10月召开的第15次会议报告,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一) 页岩油(shale oil)应作为附则I油类物质运输,将“页岩油”和“轻页岩油”从MEPC.2通函的三方协议物质清单中删除,已签发的适装证书中含有这两种物质的仍然保持有效。(二) 同意修订熏蒸剂威百亩(Metam sodium)的载运要求,修订后列入到MEPC.2通函的清单1中,随后列入到IBC规则第17章之中。(三) 会议对提交的77个清洁剂产品样品进行了分析评估,认为共有43种产品样品符合MEPC.1/Circ.590号通函要求,同意添加到清洁剂名录中。(四) 审议通过了IBC规则第19章各索引名称的同义词的共计496项修正,经修正的第19章将被纳入到IBC规则最新一次修正案之中。(五) 决定启动对IBC规则第17、18章的系统性审查和修订。(六) 定于2010年10月18日至22日召开ESPH工作组第16次会议,并请求MSC和MEPC批准于2011年召开一次ESPH工作组会间会议。三、 关于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的运输要求会上ESPH工作组对生物燃料混合物的运输要求进行了重点讨论,并形成如下意见:(一) 油船载运和排放化工品是技术问题而并非法律问题,附则I并未禁止油船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二) 利用ODME设备监测生物燃料混合物浓度是可行的, MEPC.108(49)号决议中的ODME技术标准完全适用于生物燃料混合物;(三) 生物燃料混合物中的生物燃料仅限于乙醇、植物油和脂肪酸甲酯(FAME);(四) 决定制定生物燃料/石油混合物运输新导则,以取代即将失效的临时导则。新导则将采取“三段法”,以石油含量75%(体积比)作为油类物质和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界点,具体如下:1 石油含量在75%及以上的,作为油类物质运输,船上应安装经认可的ODME设备,否则应将货舱残余物及洗舱水排岸接收;2 石油含量在1%以上但不足75%的,作为X类有毒液体物质加以运输,载运船舶应为II型船,并满足IBC规则第17章有关生物燃料混合物相应条目的载运要求。3 石油含量在1%及以下的,忽略其中的石油成分,依照混合物中的生物燃料载运要求,作为有毒液体物质加以运输。如果乙醇汽油中的乙醇含量超过8%,船上应使用符合IBC规则要求的抗乙醇泡沫灭火系统。(五) 关于生物燃料的船上混合,会议认为船上混合作业只能在港内进行,而且仅限于物理混合,禁止进行化学混合。对于进行船上混合作业的船舶,不需要持有混合物中每种组分的适装证书,只需持有最终形成的混合物的适装证书即可。会议同意ESPH第15次会议形成的“港内”定义。(六) 考虑到船舶在海上航行中进行MARPOL货物的物理混合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会议决定在SOLAS公约第VI章中增加一项条款,将MSC-MEPC.2/Circ.8号通函禁止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在船上进行MARPOL货物混合作业的要求转化为公约的强制性要求,并在MARPOL公约附则I和附则II中对该条款予以引用。四、 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导则的制定会议成立了压载水和生物污损工作组,讨论“制定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和其它文件”和“为减少通过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施”两项议题。主要内容和结果如下:(一) 两个指导性文件的通过1.某一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批准可用于另一系统的批准程序框架某一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批准可用于另一系统的批准程序框架明确了对两个系统使用的活性物质或制剂是否“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规定:即在引用已获得初步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时,需与被引用者采用“相同”的活性物质或制剂,且使用方法“实质上相似”。2.制造商和主管机关根据G8导则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式认可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制造商和主管机关根据G8导则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式认可的指导性文件,工作组认为,该文件经过修改后,主要目的是为主管机关和制造商提供了关于型式认可的一致建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旨在为主管机关、制造商和其它有关方面提供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的指导,不影响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的认可程序。会议通过了这两个文件的最终草案,并提交MEPC 61批准以通函的形式发布。(二) 使用紫外方法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比例缩放由于时间关系,工作组对该问题仅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主要是征求意见,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和工作方法及时间框架等。由于意见不一,分委会请各成员国和组织提交在对这类系统进行型式认可的经验做法和验证模型等与此相关的技术信息。(三) 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的技术方案压载水的取样和分析一直是分委会的高优先议题,且该技术方案对FSI分委会制定港口国监督的具体操作方法具有指导意义,虽然一些国家一直在研究压载水快速检测和取样技术,但没有国家向IMO提交具体的技术方法。对此,欧盟表示将联合欧盟各成员国开展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方面的讨论,并将向BLG 15提交提案。巴西向此次会议上的提案也将在下届会议上进行讨论。分委会也将此议题作为下届会议工作组工作计划的首要任务。(四) 压载水公约B-3.7条适用的“其它压载水管理方法”批准程序草案由于时间原因,工作组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讨论,但同意以现有文本为基础继续讨论,希望能将前不久在世界海事大学召开的压载水问题论坛上对此问题讨论的结果与现有文本结合,向BLG 15提交新的文本。考虑到此项议程下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因素,分委会同意并请MEPC 61批准将此项议程的完成时间推迟至2012年,并在BLG 15上重新成立压载水和生物污损工作组。五、 气体燃料船舶规定的制定分委会审议了气体燃料船舶通信组的工作报告,成立了工作组继续起草气体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会议就以下方面达成一致:(一)所有的气体燃料舱室都应满足IGC规则第4章的“次级屏蔽”要求,而且气体燃料舱室的所有管线连接处也应由封闭空间予以保护。(二)同意将低闪点液体(甲醇、乙醇及其它低闪点合成燃料)加入到IGF规则适用范围和工作组工作项目之中,并提交MSC87批准。(三)IGF规则对气体燃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应仅限于涉及受方船舶的操作。(四)批准了经工作组修订的IGF规则框架和功能性要求清单。(五)同意将临时导则中的紧急关闭(ESD)要求写入IGF规则之中。会议决定继续成立通信组,进一步完善IGF规则草案并提交BLG第15次会议审议。六、 与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审议(一)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发证导则BLG第13次会议上,MARPOL公约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审议工作组在递交报告后继续开展了工作,并向本次会议提交了第二部分工作报告,分委会审议了工作报告,批准了工作组起草的发证导则框架和要素,并成立了起草组,决定以日本提案为基础性文件来审议、编辑导则草案,并就以下方面达成一致:1.导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所有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为符合附则VI排放标准而需满足的额外要求,以及对因尺寸、结构或交货时间等原因而不能进行试验台测试的柴油机的要求。2.导则的范围应适用于所有尺寸的柴油机,不应仅限于大型柴油机。3.导则应提供除了NTC2008要求之外的程序、计算和其它要求。4.同意日本提出的船上确认测试应包括50%以上的负荷点。5.导则应与NTC2008保持一致,船上测试允许偏差的百分比为10%。分委会提出如下建议供各国在下次会议提出提案:1.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的周期性检验程序是否应包括在现在正在制订的导则中,或是应单独制订一个导则。2.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ECA)内营运时,有必要证明其满足Tier III的NOx排放限制要求,并决定是否应包括在目前正在制订的导则草案中或制订一个新的导则。可以通过授权“还原剂记录簿”来证明满足排放要求,该记录簿应在进入和离开排放控制区的时候完成,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由主管机关或连续监测来证明。3.需要修改2009港口国监督导则以包括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起草组对导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包括修改导则名称、删除干/湿校正公式等,但因时间关系并未对导则中的方案B进行审议,将在BLG15次会议上继续审议导则草案,并欢迎各成员国就导则相关问题提出提案。起草组还建议在下次会议成立工作组。(二)船用燃油硫含量监测分委会通过了对2009年全球船用残余燃油硫含量检测指南的修订提议,决定将硫含量监测范围扩大到附则VI包括的所有船用燃油,并将提交MEPC61审议通过。七、 为减少船舶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施考虑到制定为减少外来水生物转移控制和管理船舶生物污损导则(草案)这一任务的紧迫性,BLG 13同意将该议题纳入本次会议压载水工作组的工作计划。本次会议成立的压载水和生物污损工作组也就生物污损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1.工作组同意在日本提议的自愿实施导则(BLG 14/9/3)中去掉强制性的用词,导则中制定的控制措施应在试用一段时间后评价其可操作性;2. 对于澳大利亚提出的水下清洁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工作组认为是否进行水下清洁作业应由各主管机关决定。对水下清洁的风险评估应包括化学风险和生态风险,工作组同意为主管机关进行水下清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3. 在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加入对培训和教育的简要内容,旨在提醒各主管机关注意加强对船员在生物污损方面的培训;4. 对于总长小于24m的小型娱乐用船的生物污损问题应单独制定一个文件,现有的导则只用于商船和总长大于24m的娱乐用船;5. 不能由船舶来报告其可能携带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制定指导性文件使港口国主管机关提醒船舶注意港内可能存在的入侵物种;6. 导则中使用的概念应与防污底系统公约协调;7. 保持船舶清洁应在船舶可操作的范围内;8. 水下清洁应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实施自愿性的标准。分委会同意就生物污损议题继续成立通信组,并由新西兰继续担任通信组的协调人,通信组的工作计划包括:1. 完成导则草案的制定,并充分考虑控制措施中的安全因素;2. 制定通过该导则的MEPC决议草案;3. 考虑评价导则效果的时间计划、标准和程序。八、 IGC规则修订修订IGC规则已成为MSC的一项高优先项目,目标定在2010年完成。注意业界正在抓紧修订IGC规则,会议听取了SIGTTO对IGC规则修订进程的介绍。SIGTTO将在BLG15会议上提交IGC规则的修订草案,会议希望各成员针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希望将修订IGC规则的目标完成时限推迟至2014年。同时,会议听取了韩国提出的液化气船通风管桅高度研究成果的提案,并注意到SIGTTO将在修订IGC规则时对该项研究成果予以考虑。九、 球状天然气水合物(NGHP)运输船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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