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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的主要内容:MARPOL73/78生效后,公约又得到了多次修改修改,内容也更加完善。 MARPOL 73/78诞生之初,由1973年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5个附则组成。议定书是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随着1997年议定书的通过,公约附则增加到6个。这六个附则分别是: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其中附则与附则是必选负责,其余负责为可选负责。议定书: 议定书: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 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5条,其主要内容是: 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做出详细报告。 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做出报告: (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集装箱、可移动罐柜、车辆以及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 (3)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失、失灵或故障,包括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损坏、进水和货物移动;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操舵装置、推进器、发电系统和主要导航设备失灵或故障。 (4)船舶航运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 3)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 5)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防止油污规则: 1定义、适用范围 1)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5)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全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趋于以及南部南非海域。 6)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 mile/h);其单位为(L/n mile); 7)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在船舶静止状态下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8)专用压载水:装入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 9)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 附则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2检验与证书 1)凡150总吨及15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 2)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3)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3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 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排放规定是: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 (5)排人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1/30000。 (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2)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排放规定 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不在特殊区域内; (2)在航行途中;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船上按要求配备的设备正在运转; 3)船舶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任何油轮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等禁止排放入海,但清洁压载舱或专用压载舱的除外。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排放经过处理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 (2)含油污水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3)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所设符合规定的过滤设备正在运转; (6)该过滤系统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准予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 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2例外 如系属下列情况,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1)此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的;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且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3)此排放系经主管机关批准用以对付特殊的污染事故,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需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 3定义 液体物质:是指在温度为37.8时,蒸发压力不超过0.28MPa的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污染类所指明的或根据经临时评定列为X、Y 或Z 类的任何物质。 特殊区域:本规则规定的特殊区域是指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包括黑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南极区域。 化学品液货船:指用于装运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包括油轮。 4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就本附则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X 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 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Z 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OS(其他物质):以OS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 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6.1 所规定的X,Y 或Z 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5检验与证书 1)检验 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确保该船在各方面均符合附则的要求。 2)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对拟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按附则规定进行最初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NLS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注。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该证书负全部责任。对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得予以签发NLS证书。NLS证书格式应与附则附录所载样本相一致并至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也使用船舶所悬挂国旗国家的官方语言,则应普及该文字以免产生纠纷。 3)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 年。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将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这种延长只是让该船完成航程抵达接受检验的港口,也只有在显得恰当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这么做。但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持有这种展期证书的船舶在到达接受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凭此证书离开港口,除非获得一份新的证书。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从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失效期算起不超过5年。 遇下列任何情况,应中止有效: (1)如果相关检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如果证书没有按规定签注; (3)船舶转到另一船旗国。 6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除例外的情况,对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该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残余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规定 (1)禁止把X、Y 或Z 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归类的类似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含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此类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则所含的适用操作要求。 (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前,相关货舱应根据手册中所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 (3)禁止装载未经分类、临时归类或附则分类和清单涉及的物质,或禁止装载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其他混合物,同时禁止此类物质排放入海。 2)排放标准 如果本条规定允许把X、Y 或Z 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此类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由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1)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kn,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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