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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渝水质监201125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及方法,促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的提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号)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有序开展质量监督。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办质量监督手续(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报告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2项目法人审批文件;3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文件;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后,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内容、监督期限和质量监督人员,并及时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第五条 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工作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核查登记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整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3)第六条 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适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及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格式见附件5)。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开工初期,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及时报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确认情况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见附件6)(二)抽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如何;2对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3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组织已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按相关要求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4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三)抽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持证情况和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要求;2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如何;3是否委托了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4对施工关键工序、工程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对施工自检是否进行了复核与鉴证,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并完善签字手续;5是否坚持工程监理例会,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解决;6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四)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质量保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工作是否有效;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3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如何;4施工质量检测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的项目、检测内容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5施工质量“三检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了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6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7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工作是否与规程、规范相一致。(五)抽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抽查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设代服务是否满足合同要求;2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的程序,图纸供应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3是否按规定及时参加各类验收,并明确提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六)监督检查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适时抽查材料与设备供应、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分包等有关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资质、质量体系、关键人员资格、现场有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质量检验及提供质量资料等情况。第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一)核备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2款的规定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核备。核备时项目法人送审资料及备案资料见附件8的相应内容。(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3款的规定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核备,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核备时项目法人送审资料及备案资料见附件8的相应内容。(三)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4款的规定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核定时项目法人送审资料及备案资料见附件7的相应内容。(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前的缺陷处理情况,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5款、第5.3.7款的规定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8),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质量监督档案与资料是质量监督活动的真实写照,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9)第九条 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措施:(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活动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中,监督机构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告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令;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核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签发复工通知。(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取消施工资格或更换人员等。第十条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审定。附件: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3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情况核查登记表4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5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6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7质量核备及核定资料清单8质量监督报告格式9质量监督文件资料档案目录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编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总投资万元计划工期: 年 月 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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