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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基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摘要: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当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必须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保障私权安全是公共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根据。如果现有的制度不能为已被立法确认的劳动权的实现提供救济,就必须予以制度重构,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重构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各项劳动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保障。关键词:劳动权;社会权;劳工权益;制度重构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权利。通说认为,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系列与其社会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劳动权就其性质来说是典型的社会权。社会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依据社会权,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将劳动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民劳动权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 基于对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考察,我国对公民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劳动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强化对公民劳动权法律制度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公民劳动权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一)劳动权的涵义参见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对劳动权涵义的认识和理解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获得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现代劳动法学语境下,有学者对传统劳动权提出了批评和反思。有人认为,劳动权也叫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有人认为外延上的劳动权由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大部分组成,并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刘嗣元: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还有人认为,劳动权“在外延上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40页。国外学者则有人把劳动权称为工作权,并用“与工作有关的权利”来涵盖劳动权的全部内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四种:(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2)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3)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利:(4)辅助性权利。笔者认为,对劳动权的判断和理解,要在改革和发展大背景下通盘考虑,立足于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因此,所谓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并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保障其劳动安全以及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条件的各项劳动权利的总和根据常凯教授的观点,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劳动权包括集体劳动权和个体劳动权,前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其个人利益和劳动者集体利益而共同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共益权;后者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单独行使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自益权。其中个体劳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安全权,教育培训权,争议提请权;集体劳权包括: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是二战以后新出现的权利)。传统劳动法学将集体劳权中的项称之为“劳动三权”。这里的劳动权是指个体劳动权,即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劳动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权的体系性不仅是劳动者对公平要求具有层次性和发展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二)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和经济关系双重特征。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 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各个层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劳工权益作不同划分。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劳动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就业权、职业安全权、休息权、退休权等内容;属于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社会保障权等内容;属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有团结权、罢工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等内容。可见, 劳动权既包含人身权、经济权, 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发展劳动权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但以上分类多见于学理层面,在国家立法中并未全部得到确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权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权利参见熊永明 利子平:论公民劳动权的刑法保护与完善,载求实2004年第8期。: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劳动权的首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是平等就业权利的进一步体现。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换来的物质利益,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劳动报酬权对劳动者而言不仅具有生活保障的意义,而且还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积极评价。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劳动权有密切的关系,劳动者需要休息,休息是劳动者不可缺少的条件。休假是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具体表现形式。4.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权,劳动者在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工作,那么,劳动权对劳动者来说就毫无意义。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和社会生产以获得本身的客观需要的权利,只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和补偿的权利。这是劳动报酬权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自主使用工资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对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二、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2006年6月14日,英国星期日邮报一篇名为iPod之城的报道指出:富士康深圳龙华工厂存在严重的违反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劳工标准”,是一家典型的“血汗工厂” 根据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HKCIC)的调查,中国大陆接单生产麦当劳玩具的厂商,其劳动条件远不如中国劳动法令的标准;虽然麦当劳订有生产守则,然而厂内的工人几乎都没听说过,显然生产守则的监察系统没有作用。国际自由工会联盟 (ICFTU) 2005年发表报告称,随着大量中国农业人口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城市里争抢工作岗位,从而打压了工资,中国正成为世界的“血汗工厂”。该联盟秘书长简礼达(Guy Ryder)的一番话很能说明问题:“多数人只看到中国的经济成果,而无视其阴暗面。别国国内担心的是自身的贸易逆差,以及来自中国的廉价进口商品可能造成的就业岗位流失,从而掩盖了国际社会可能有的任何怀疑,即中国企业究竟是靠什么办法,生产出售价不到50美元的DVD播放机的。”参见英国金融时报就业记者安德鲁泰勒(Andrew Taylor) 报道:中国已成世界血汗工厂? 2005年12月9日, http:/www.xinfajia.net/print.asp?articleid=842其职工月收入仅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但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员工收入主要靠加班,住在可以容纳100人的宿舍里面富士康作为美国著名的苹果公司的代工厂(供应商),虽然苹果公司在西方的生产守则运动的背景之下制定了自己的行为守则,并且以“订单转移”为压力要求其供应商遵守,但是,富士康仍然具有“血汗工厂”的特征。事实上,这种由西方“消费者”主导与发起的目的在于反血汗工厂的“生产守则运动”依然没有消除“血汗工厂”在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富士康“血汗工厂”的被揭露只是整个中国问题工厂的冰山一角,“血汗工厂”依然大量存在。中国正是凭借其压榨工人才能在“向下竞争”的全球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国退民进”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国家政策的调整,一浪高过一浪的企业改革浪潮很快蔓及全国,原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除极少数外普遍改制。从某种角度而言,企业改制的过程,也是大量职工权益遭受侵害的过程,也是改制企业逐步演变为血汗工厂的过程,因而也是我国职工付出巨大牺牲的过程。十多年来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工业关系。它导致了工人与管理者的普遍对立,因为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现在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市场改革也使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国家职工在旧体制下拥有的种种权利已在改革中丧失殆尽。劳工权利广泛受侵犯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严重弊端参见:Anita Chan,Chinas Workers under Assault(Armonk,New York and London,England: M.E.Sharpe ,2001) 。 ,由此而引起了经常性的工人抗议活动。毫不夸张地说,在这种社会劳动用工的大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受侵害面几乎无所不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就业权方面,主要表现为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侵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情形是就业歧视现象普遍。主要有: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户籍歧视(外来务工人员歧视)、年龄歧视、身高、相貌歧视等。近几年发生在各地的因招工招聘歧视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即为明证。自由择业权是关系劳动自由的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择业或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自由择业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强迫劳动。在许多企业中,强迫劳动现象仍然存在。不少业主扣押职工身份证或者数月工资以免他们“跳槽”。七大职场恶行曝光:试用无尽期加班不给钱,载北京娱乐信报2006年4月5日。而2007年5-6月份,被国内外媒体集中揭露的山西黑砖窑奴工案件,更是暴露了社会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强迫劳动现象。 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详细报道请参见: http:/news.qq.com/zt/2007/sxhzc/此外,还有一些侵犯特殊身份的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案例,如近几年各地航空公司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件。2006年10月,历时近一年的孟斌等9名飞行员辞职一案最终以东航江苏分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飞行员的技术档案,而辞职飞行员则付给东航江苏分公司107万元186万元不等的赔偿款的判决结案。参见魏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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