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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规章制度汇编目 录 第一部分 机关管理规章制度请销假制度. 1工作考勤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作风效能问责制. 12干部职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17工作考勤责任追究惩戒暂行办法. 21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24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27信息管理办法. 33后勤仓库管理制度. 35司机管理制度. 36水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38车辆管理制度. 39水车管理规定. 41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作风纪律的通知. 42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44第二部分 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49园林绿化工程考核办法. 56第三部分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园林绿地精细化管理标准. 63园林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66园林管理管护制度. 66园林绿地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 71园林巡查检查制度. 73第四部分 广场管理规章制度新世纪广场管理办法. 78新世纪广场养护管理措施. 80会展广场管理办法. 83会展广场管理标准. 85高铁广场管理办法. 88高铁广场管理标准. 92高铁广场公厕管理办法. 94广场举办活动使用协议. 95第五部分 “一河五园”管理规章制度公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99“一河五园”半封闭管理制度. 101“一河五园”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02水面管理制度. 103“一河五园”摊位管理制度. 110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112节假日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117“一河五园”公厕管理办法. 118第六部分 设备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园林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22维修人员管理制度. 123木工人员管理制度. 125电工人员管理办法. 127 第一部分 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企事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严格规范其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单位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淇滨办20124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请销假审批程序单位职工因故不能上班,须填写全局统一印制的淇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和区园林局企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请假一律要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人员返岗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销假,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备案。(一)事假审批手续1、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处、队负责人审批;2、工作人员请事假2-5天的,经各科(室)、处、队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工作人员请事假5天以上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一律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4、各科(室)、处、队负责人请事假1天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二)病假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无证明的按事假对待。1、工作人员请病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处、队负责人审批;2、工作人员请病假2-5天的,经各科(室)、处、队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工作人员请病假5天以上15天以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一律报局主要领导审批;4、事业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5、各科(室)、处、队负责人请病假1天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三)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需要休息的,须由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伤手续,一律交局办公室备案。否则,按其病假处理。(四)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人员返岗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进行销假;未进行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五)国家规定的除双休日、节假日以外的假期(含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淇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和区园林局企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二)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三)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2.事业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五)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六)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工伤期限超过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2个月)者,按旷工论处。(七)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因公出差,出差人员如享受加班补助的,不再同时享受出差补助。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事业工作人员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发给。(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四)企业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不再发给。(五)企业工作人员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工龄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 6个月以上的,只发给工龄工资;事业工作人员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6个月以上的,只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六)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上述规定执行。(七)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八)单位工作人员长期有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程序参加医务鉴定。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四、旷工及其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不请假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3、先离开工作岗位后补请假手续的(特殊情况的除外)。(二)处理结果1、旷工1天者,扣发其当月奖金(含文明奖);2、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扣发其当月岗位工资及奖金(含文明奖);3、旷工5天以上(含5天)者,扣发其当月工资及福利补助;4、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者,取消其年终奖金和评先资格;5、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除名。五、违规责任追究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各科(室)、处、队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本部门请假和旷工人员情况上报局办公室备案,不得有越级审批或虚报瞒报现象发生。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按待岗反醒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附件:1、淇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2、区园林局企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附件1 淇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姓名单位职务请假起止时间请假事由单位意见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区委组织部意见年 月 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年 月 日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淇滨区园林局企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姓名部 门职务请假起止时间请假事由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主要领导意见年 月 日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考勤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及后勤人员日常考勤;各管理处、管理队人员日常考勤由各处处长、队长负责,处长、队长不在位时,由副处长(队长)负责,每月底进行汇总,上报办公室(人事劳资)。二、职工上班一律实行点名制度(机关人员实行签到制),迟到或早退30分钟者,扣除当天工资(按加班工资标准30元/日);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1天处理。三、上班时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以上全局通报批评。四、不服从部门负责人工作分配或对安排的工作任务完不成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全局通报批评,扣发当日工资(30元/日)。五、严禁在单位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否则,发现一起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全部承担。六、有意顶撞或谩骂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视其认错表现,给予适当处理。七、凡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在工作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先待岗反醒,并根据情节轻重,再作出严肃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各类财务报销凭证和财务票据审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单位财务实际收支状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2)个人劳务报酬;(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4)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需要支出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了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财务的库存现金,一般按照单位3-5日,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二)货币资金的收支规定(1)收取的现金当日及时送存银行。(2)支付报销的现金不得从收取的现金中直接支付,既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3)外出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此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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