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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一 安全机构与职责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和工作体系,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第三条公司各矿区、选矿厂、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综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保卫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员工(矿区包括施工队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工段、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管理员。第四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七条各部门、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各工段、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工段、班组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 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第三条 安全设备检查各组职责范围组织单位:安环部职责范围:对无按规定组织检查造成的后果负责。1、矿山采矿组组长单位:技术部成员单位:矿山车间、调度室。职责范围:负责公司所有采矿部分(包括探矿)的检查,对由于检查不到位造成的后果负责。2、机电设备组组长单位:物资供应部成员单位:选矿厂、矿山车间。职责范围:负责公司所用机电设备的检查,对由于检查不到位造成的后果负责。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组组长单位:保卫部成员单位:物资供应部。职责范围:负责公司所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检查,对检查不到位造成的后果负责。4、规章制度组组长单位:企管部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职责范围:负责全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生活区安全卫生的检查,对检查不到位造成的后果负责。内部日常安全检查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第四条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每月1日8日(遇假期临时调整)为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矿区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矿山负责人、安全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公司驻地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于15日(遇假期临时调整)召开安全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下井检查。1、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不少于2次。2、分管生产、经营、安全、机电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3、副总工程师、安环部经理、物资供应部经理每月不少于6次。4、矿山车间主任每月不少于8次、副主任每月不少于12次。第六条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四防”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第七条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九条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十条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安全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归档。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年终,公司应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发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文件。第三条公司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应为人身伤亡、重大环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千人负伤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按上级规定确定,并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但不能分解给员工。第四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第六条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安全指标应占有一定比例,实行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四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三级安全教育第二条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教育。新员工进公司,首先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介绍到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介绍选矿厂和矿区的特殊危险场所和职业危害。3、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介绍公司及行业中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车间(部门)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岗位类别,车间(部门)级教育分别由选矿厂、矿山车间及各部门负责,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1、本车间(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特点。2、本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本车间(部门)的有毒有害因素。4、本车间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5、本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级教育。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本班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2、本班组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维护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三条班组教育合格后,由班组长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防护工作,监护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第三章 转岗安全教育第四条 转换工种(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特殊工种除外),按照车间(部门)和班组安全教育程序进行。第五条 转换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教育培训试卷,由车间(部门)负责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七条 从普通岗位调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五章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八条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参观、学习和实习期的长短决定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对于短期内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安全环保部要派出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陪同,负责参观和学习人员的安全。对于长期学习和实习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专人看护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六章全员培训第九条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知识。、本公司及同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第十条对外委井巷施工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完成。五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伤亡事故划分根据国家关于伤亡事故的分类,结合我公司实际,伤亡事故划分为三种。(1)轻伤:指一般轻微伤害,即负伤后需要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为轻伤。(2)重伤:凡因工致残或事后引起致残,医师诊断认可为残废的或者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者均为重伤。(3)死亡:因工作现场死亡或由于致伤原因事后死亡,均为工伤死亡。第二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等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安环部和公司领导,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按下列要求进行逐级上报。(1)发生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当班要把事故经过报给安全员和车间主任。(2)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安环部、公司领导,同时车间要填写事故报表,在24小时内报安环部。(3)发生工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安环部、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救。安环部和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简要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安监局、检查机关、工会等部门进行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三条、事故的调查与分析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伤害程度,分别由班组长、车间主任(部室)、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召集本车间有关安全、技术工人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2)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要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由安环部和车间或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分析原因,弄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和有关部门,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3天。(3)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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