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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 援 预 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一、 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二、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五)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 适用范围在全县行政区域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一) 发生死亡3人以上;(二) 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三) 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以上;(四) 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000人以上;(五)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四、 工作原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一、 领导机构(一)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质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分别任第一副组长和第二副组长,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质监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法规宣传科、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及其它有关单位。(二)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安排并保障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三)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职责:组长主持和领导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工作;第一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二副组长着重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不断完善动态监控和预防机制,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县质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政府和市质监局逐级报告,由县政府、市质监局组织指挥或在其授权下直接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二、 日常工作机构鲁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兼任。其主要职责:组织建立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组建鲁山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督查各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 现场指导协调机构启动本预案时,县质监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使用单位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县质监局决定。其主要职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援助与支持。四、 应急联动机制县质监局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必要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县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县辖区内建设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县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五、 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度。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一、 预警范围(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1、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 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4、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二) 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落实安全监控措施。二、 预防措施(一)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相关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2、 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3、 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4、 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使用登记率达到100%;5、 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7、 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三、 预警信息采集(一) 各级质监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二)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各单位应建立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四、 预警行动(一) 当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1、 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2、 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3、 客运索道、游乐设备停电、火灾事故;4、 锅炉爆炸事故;5、 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6、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7、 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二) 各使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质监局和县政府。(三) 县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第四章 应急响应一、 事故报告(一) 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二) 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人民政府。(三)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二、 分级响应程序(一)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二) 县质监局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三) 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质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质监局。三、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一)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二)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三) 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四、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一)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二)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三)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四)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五)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六)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七)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五、 应急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安全防护(一)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二)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六、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县质监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八、 新闻发布县质监局是全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源发布的权威指定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九、 应急救援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一)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二)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三) 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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