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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法和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沿革 经济立法 经济执法 经济司法,重要概念和术语,宏观管理、区域经济、市场管理、经济法、罗斯福新政、经济宪法、经济立法、经济主体法、企业法、经纪执法、经济审判、经济庭、经济检察,第一节 法和经济的关系,一、经济的含义 经济有三种基本含义: 一是指基本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与一国的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紧密相连; 二是指国民经济整体,如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与宏观调控相对应; 三是指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与市场监管相对应。 我们在不同场合和层面使用“经济”的概念,法律从不同角度调整“经济活动和行为”,二、法和经济的关系,法和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微观经济活动的发展促使社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由此产生了阶级、国家和法。法确认特定时期的利益关系,又调整着社会发展变化中的利益关系。法与经济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经济对法的作用表现在: (1)社会经济利益结构直接影响法设定的利益关系,如所有权关系。 (2)经济活动的变化要求法律制度进行同步调整,如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着相关立法。 (3)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如公司组织关系通常依靠经济权责的划分和牵制予以维系,法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在: (1)法具有将社会经济结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功能。 (2)法可以根据政治、社会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持续性调整。 (3)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法调整经济的形式,(一)在宪法层面确定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主要从两方面确立基本经济制度:一是经济制度基础及其表现,宪法确立了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明确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以及国有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制度。 二是经济管理方式及其表现,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以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二)在宏观调控立法层面规范国民经济全局 宏观调控通常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控制的主权行为,比如规划、价格、财政、税收、利率、汇率、外汇、统计、审计等管理活动以及产业、信贷、工资等政策。 相应地,我国制定了价格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各种税制、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外汇外债管理法、投资产业目录、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类产业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明确了宏观调控的职权、程序、责任等内容。 此外,在学界还有中观经济或称区域经济的提法,(三)在市场管理立法层面规范经济运行的具体环节 市场管理是宏观调控措施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体现,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直接的管理活动 我国遵循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管理为补充的原则,在立法上逐步赋予市场主体自愿、自主、公平、诚信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逐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但是,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和产品,对于关系环境保护、节能、公共卫生、公众安全等问题的产品和行为,国家需要通过特许经营、审批许可等市场准入措施以及质量、安全、财务等管理制度,为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安全、有序的保障,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 从字面理解,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或者包含经济内容的法。 更严密地讲,经济法是有关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法,它调整经济关系中涉及管理的部分。 因此,公民、组织之间不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如家庭财产关系、普通交易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理解经济法,着眼点在经济管理,而不仅限于经济内容。 有学者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三个方面:宏观管理和市场管理关系(也称“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二、经济法的特征,(一)规范内容的经济性和政策性 经济性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活动 政策性是指:经济法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综合性是指:经济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以及专业化制裁等调整手段,根据不法经济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不同程度,分别适用相应手段 系统性是指:经济法采用系统理论对经济活动进行多环节的过程调整,(三)调整过程的行政性 经济法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准则。 经济法在管理机构设置、权责分配、运行程序、行为控制、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将国家的经济管理过程纳入法制轨道,第三节 经济法的沿革,一、外国经济法沿革 经济法现象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国家。 1890年,美国为了消除托拉斯组织控制铁路运费给中小企业、农民造成的损害,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的谢尔曼法,成为反垄断立法的典范。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稳定国内经济,保证战争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重要物资生产的卡特尔法和经济统制法令,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根据凯恩斯理论实行的“罗斯福新政”,一直是政府主动干预国民经济的典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参战国不同程度地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进行控制,对物资生产、供应、进出口、价格等进行规制,使国民经济发展满足战争要求。战后,为恢复国内经济,各国通过立法采取鼓励、扶持措施,促进经济复苏和稳定增长。这些现象表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是其实现政治、社会管理目的的根本手段,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各国通过金融、外贸、财税等手段宏观调控本国经济,以维持本国经济安全、稳定发展的特点越发明显。 比如,美国贸易立法中的“301”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对贸易伙伴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公正、不合理行为采取贸易限制、报复的权力,二、我国经济法沿革,一般认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现象和理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路线的产物 改革开放初期,理论工作者怀着极大的热情和责任感,积极编译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经济立法和经济论著,为我国经济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 随着改革的推进,学者们更注意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制度和理论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第四节 经济立法,一、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和阶段 经济立法既可指立法过程,也可指立法形式。 广义上,立法过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其他授权机关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创制法律的一系列环节,包括立法规划、调研、提出草案、审议法案、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环节; 立法形式是指经济法的渊源,是指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规范经济管理活动,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是:经济立法与改革进程相互配合,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体现改革精神,立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因此,伴随经济改革的三个主要阶段,经济立法也表现出阶段性特点: 第一阶段:改革初期,经济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基本法律资源 第二阶段: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构建经济法律体系 第三阶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立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二、我国经济法律体系,根据立法内容,学界一般将现行经济立法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三部分。 基于本教材面向的是经济管理类的读者,编者将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手段划分为财政法、金融法、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法以及规划和产业法四编,同时增加了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一编,(一)经济主体法,经济主体法是关于经济管理主体和活动主体的立法。 经济管理主体是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授权组织和行业协会 企业是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立法可以概括称为“企业法”。企业法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属性进行分类,(二)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有关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管理的法,主要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法以及特殊交易管理法(如旧货交易法)等内容。 市场管理是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者。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节 经济执法,一、经济执法概述 经济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经济事务的活动。 广义上,经济执法就是经济行政(管理); 狭义上,经济执法是指经济立法精神的执行、落实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经济管理机关的常规执法和重点执法。 常规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执法是因特定目的进行的临时性监管活动,二、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概述,狭义上的经济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中行使经济管理职责的机构和部门,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 目前,国务院组织机构由办公厅、28个部、1个直属特设机构、18个直属机构、4个办事机构、14个直属事业单位、10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二十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组成。其中,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主要有 :,(一)部委,包括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国家发改委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设在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二)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国资委全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国资委监管范围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我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工作的机构,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工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下辖中国消费者协会,质检总局全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下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四)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依法拟定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证监会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在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设立了派出机构“监管局”,保监会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电监会全称“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设立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电监局”,第六节 经济司法,一、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各地法院通过审理当期发生的热点纠纷,积累了不少经济司法经验。从最初的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到票据纠纷、结算纠纷、房地产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再到股东权益纠纷、股份制改造纠纷、破产案件、对外贸易纠纷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变化真实记录了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一些新型纠纷也不断涌出,如商品倾销、限制竞争、国有资产流失、股东权益、董事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如邮政、铁路、航空、电信等)的经济纠纷也屡见不鲜,新型案件对经济司法提出改革要求。 2000年8月,经过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这次改革撤销了原先的经济庭,将经济纳入民事审判大类。 尽管审判机构进行了调整,但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并未放松,经济管理中产生的新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诉讼机制予以解决,二、经济检察,经济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诉讼的司法活动。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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