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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令轉知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全地公(6)字第996002號(e:996002)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 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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