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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4期单位地址:武汉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1612室联系人:伍海深 027-88233006 13387510532 李 胜 027-62608337 13971695506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前 言随着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的转换,进一步强调了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带来了许多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会计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样,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随着国家政策方针的调整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正确与否,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会计核算为税收的征收提供基础性资料,应当尽量与税收规定保持一致。但由于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公平税负。二者的目的不同,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分离。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实务与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更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申报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帮助纳税人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同时,掌握和理解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使税务干部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在公正执法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辅导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我们编写了本资料,对新会计制度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影响税收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对照,并加以适当的分析。由于时间仓促且限于编者的水平,本资料难免存在遗漏或不足,欢迎不吝赐教。 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05年1月目 录第一章 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原则6 第二节 销售折扣、折让.10第三节 视同销售12第四节 非货币性交易13第五节 债务重组14第六节 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18第七节 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18第八节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20第九节 接受捐赠收入21第十节 出售住房收入22第十一节 其他收入23第十二节 股权投资收益24第二章 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坏账准备29第二节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0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31第四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1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2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3第七节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33第八节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34第九节 预计负债34第三章 资产处理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固定资产标准35二、固定资产计价35三、固定资产折旧39四、固定资产修理42五、固定资产改良43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一、无形资产标准44二、无形资产计价44三、无形资产摊销47第四章 费用提取和列支的差异对照与分析第一节 借款费用48第二节 租赁费51第三节 待摊费用52第四节 筹建开办费53第五节 工资薪金及附加54 第六节 捐赠、赞助支出56第七节 罚款、违约金支出59第八节 广告费59第九节 业务宣传费61第十节 业务招待费62第十一节 技术开发费63第十二节 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66第十三节 劳动保护支出67第十四节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8第十五节 佣金69第十六节 管理费71第五章 其他项目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财产损失72第二节 亏损弥补75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78一、关联关系确认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第四节 其他81 附录:一、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略财会20002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略国务院第137号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财法字1994第003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82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90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93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96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103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103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 一、收入、收益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一)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销售合同规定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合同规定A企业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收入也不应确认。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2、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生产(经营)、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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