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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中平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基层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平煤股份、许平煤业业务处室,集团相关职能部室、安监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关于煤矿重组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安全规范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任务,经集团研究,现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对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单位、各职能部室要高度重视重组煤矿复产工作,认真学习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好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二、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党政正职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组煤矿复产工作具体负责,对重组煤矿要实现“三真”管理,确保重组煤矿安全。三、重组煤矿通过自查整改,经煤矿重组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向所属专业化公司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集团。 四、落实责任,严格验收。各职能部、处室要加强对复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期间矿井复产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五、加强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矿井,集团各业务保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监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为保证安全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集团有关煤矿重组工作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下简称本规定)。一、安全管理(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三)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专人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四)重组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五)煤矿重组主体单位领导包矿制度落实到位。(六)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防尘、防火注浆系统完善、可靠。(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除紧急避险系统要求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外,其它各系统在复产前必须健全、完善。(八)矿井采掘工程布局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三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九)矿井达到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十)矿井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十一)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十二)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十三)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十四)重组煤矿应建立和完善“三级”创伤急救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将其纳入重组主体煤矿创伤急救体系。(十五)按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二、 劳动用工管理 (一)根据可采储量、核定产能、生产工艺等条件,按照集团定额、定员、定编工作标准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编制劳动用工规划,核定用人数量,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符合豫政201142号文件要求,且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三)劳动用工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严格控制最大入井人数。(四)矿井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五)矿井为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职业病检查。三、采煤(一)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法,采用综采或悬移支架炮采工艺。采用综采工艺必须由重组矿和主体矿进行技术论证,并将意见报集团,经集团论证后确定配套设备方案;采用悬移支架支护方式,必须由重组矿与主体矿共同论证,将方案报集团有关处室备案。(二)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应采用工字钢、U型钢、锚杆等金属支护材料,巷道净高不得低于2.0m。综采工作面风、机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悬移炮采工作面风、机巷不得小于6m2。(三)采煤工作面煤炭运输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采煤工作面风巷运送物料必须采用轨道运输,综采工作面风巷轨道规格不得低于24kg/m,悬移炮采工作面风巷轨道规格不得低于18kg/m。(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巷道高度,综采不得低于1.8m,炮采不得低于1.6m,行人宽度不得低于0.7m。四、开掘(一)基建及技改矿井主井,立井必须是箕斗提升,必须拥有井下箕斗装载硐室和井上下装卸系统,斜井必须是胶带输送机运输和与之相配套的储、装、运系统。副井必须是用于提人、提矿渣、提物料等矿井辅助运输的罐笼提升,同时,提升罐笼必须满足运输井下大型设备的能力和要求。风井必须是满足全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独立的回风井筒。(二)矿井应设有井底车场和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水仓(水平标高低于主井井底水平标高)、井下调度室、火药库、消防材料库、井底信号房,候车室、电机车充电、检修等硐室,各硐室尺寸规格和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规定,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三)矿井重组前已施工的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且开拓、准备巷道不存在失修巷道;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m,净断面不小于8m2;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2m,净断面不小于6 m2。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严禁木支护。(四)矿井重组后新施工的开拓工程必须满足:1. 矿井集中运输(石门)大巷、总回风大巷等巷道断面不得小于10m2。2. 提升立井井筒必须是混凝土支护。3. 斜井井筒:明槽及表土段必须是砼支护;风化带段必须是锚网喷或金属支架+喷砼支护;基岩段必须是金属支架支护或锚喷支护。4.巷道必须是锚网喷或U型钢金属支架支护。(五)矿井重组后新施工的掘进工程必须满足:1.采区上下山等准备巷道断面不得小于8m2;2.采区回采巷道断面不得小于6m2;3.巷道必须是锚网喷、U型钢拱形支架、I字钢梯形支架支护。(六)开拓掘进工程中的运料、出渣等运输工作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矿车等运输机械和工具来完成,运输轨道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轨道型号不得小于18kg/m,轨距不得低于600mm。五、机电、提升、运输(一)供电系统1.供配电系统(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2)矿井及入井电源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四百四十一条、四百四十二条、四百四十三条规定。(3)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无煤矿安全标志和淘汰设备、电缆、保护装置,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4)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2.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1)地面建(构)筑物防雷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2)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3)接地电阻满足规定要求,每年雷雨季前测定一次;(4)避雷器每年按时投运和退运,定期对避雷器检测试验,测试结果满足要求。3.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3)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调整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四百九十条的要求;(4)按集团有关规定配齐防爆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4.井下电气保护及保护接地井下电气保护及保护接地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二)提升运输系统1.立井提升系统(1)提升装置提升机必须双回路供电,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热备;绞车及电控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有MA标志;按规定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性能测试,有性能测试报告、准运许可证;提升机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2) 制动系统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定要求;系统工作压力和残压符合要求;必须设置紧急泄油装置。(3) 安全保护装置及信号主保护齐全、可靠,必须装设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 、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后备保护功能齐全,可靠;信号、安全门、罐位、摇台、阻车器必须联锁。(4)井筒装备防撞托罐装置、过放和过卷距离符合要求;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的间隙,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要求;提人的提升容器必须有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带乘人间的箕斗严禁人煤混提且保护齐全、可靠,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钢丝绳及连接装置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系数符合要求;关键部位按规定进行探伤,钢丝绳按规定进行试验。2.轨道运输系统(1)提升装置绞车及电控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绞车有MA标志;按规定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测试,有测试报告、绞车准运证;绞车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2)制动系统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系统工作压力和残压符合要求;必须设置紧急卸油装置。(3)安全保护装置及信号通讯主保护齐全、可靠,必须设置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后备保护功能齐全可靠;声光信号必须齐全;人车运输通讯可靠。 (4)巷道装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设齐全,使用可靠;斜巷人车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并定期试验;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采用钢轨不得低于30/m,主斜巷轨道钢轨不得低于24/m;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符合规定。(5)钢丝绳及连接装置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定;关键部件按规定进行探伤,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3.胶带运输系统(1)驱动装置电动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整机及电气设备有MA标志;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输送机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2)制动系统上运输送机必须设制动和防逆转装置;下运输送机必须设制动装置,制动力矩符合要求。(3)安全保护装置及设施必须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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