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5页 / 共16页
第6页 / 共16页
第7页 / 共16页
第8页 / 共16页
第9页 / 共16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学 号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浅谈征地行为中的农民权益保护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年级专业:教学院系:继续教育学院、经管系提交论文日期: 年 月 日论文答辩日期: 年 月 日中 国 年 月.目 录摘 要1关键字1Abstract1Keywords1引言2一、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的现状2(一)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利被剥夺2(二)就业权的没落与基本生活保障的消失3(三)发展权的缺失3二、现行征地制度缺陷4(一)公共利益缺乏立法上的明确界定和实践中的积极探索4(二)征地程序缺失或流于形式4三、对现有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6(一)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的围,推进“公共利益”的立法界定6(二)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允许集体土地流转7(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7结语10参 考 文 献11.浅谈征地行为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晶 指导老师:朱珏华(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1级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摘 要:随着被征收土地数量的增多,因征地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土地征收监管,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的现状,分析现行征地制度缺陷,提出了对现有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探索法律中公共利益的围及审查监督机制,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真正贯彻和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关键字:征地行为 农民权益 改革完善Farmers in land acquisi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actName: Yang Jing Instructor: Zhu Jue-hua(Major: rural area development, 2011,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expropriated land, brought by land acquisition problems are gradually emerging, for which countries have developed a series of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land acquisi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ndless farmers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rights of landless peasants loss of status, analysis of existing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defects, proposed reform of the existing land improvement proposals. Explore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law and the 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improve the land acquisition program,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of landless farmers, landless farmers to ensure the long-term protection of life, the real property law to carry out and reflect the spirit of the law.Keywords:Land acquisition act Farmers Rights Reforming and Improving引言随着被征收土地数量的增多,因征地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土地征收监管,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制度。在法律层面,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在土地管理层面,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做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之后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将土地征收的有关制度规定其中,这样就能很好的贯彻按照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切实保护八亿农民的合法权益。探索法律中公共利益的围及审查监督机制,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真正贯彻和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一、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的现状(一)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利被剥夺土地所有权应该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而中国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实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只有耕作权、部分收益权及极小的处分权,权能是残缺的。而这种权能的残缺使得农民土地资源利益得不到等值回报,是农民收入增长失去稳固基础的关键之所在。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各地“圈地”热的高涨,使得广大农民连这仅有的对土地残缺权利也失去了。有关部门预测:未来5年,耕地面积至少要减少1.6亿亩,其中建设用地4500万亩。在我国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大量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二)就业权的没落与基本生活保障的消失 农民就业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择业自由权,即农民选择职业、工作、工作场所的自由,既是农民的消极自由不受强迫劳动的自由,也是农民的积极自由从事自己喜爱工作的自由。赋予农民择业自由体现的是对农民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障。二是就业保护的权利,旨在保护实际上已经依据契约就业的农民,包括农民不被任意或不公正解除就业的权利,以及农民就业过程当中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权利。实现就业权的两个必要条件就是一要有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二是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劳动对象、工作场所,成了“剩余劳动力”。从理论上讲,其应向城镇、向二、三产业转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但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还很低,中国的二、三产业还无法容纳庞大的“失地农民”,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三农”问题的专家锡文指出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又不是市民,那就会成为流民。就业权的没落使得生活也就没有保障,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就像“不稳定的化学分子,影响社会的稳定”。(三)发展权的缺失 对于失地农民发展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失地农民以土地这个唯一生产资料换来的不多的补偿,在考虑到以后的生活保障,子女高昂的教育支出及紧急状况下的应对之类的安排后,已经是寥寥无几。这样许多农民根本不敢动用这笔“保命钱”来用于未来的发展,比方说再教育培训、投资等等。同时自身的年龄、残疾、教育等问题都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失地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这种资金安排上的捉襟见肘、机会的流失以及发展空间的缩小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发展权的缺失。透彻分析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是科学消解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生存权益流失,二是发展权益流失。基本生存权益流失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被剥夺而导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消失与基本就业权的没落。这里的基本就业权是指为维持基本的生活所从事有酬劳动的权利。而发展权,我们一般指一个人接受了必要的教育后,可以自由的迁居、劳动、就业、创造和发挥自己的潜能。世界银行近年来的世界发展报告给贫困下的定义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和人力发展不足,它还包括人对外部冲击的脆弱,包括缺少发言权、权利和被社会排除在外。”因此就失地农民发展权益流失而言,主要表现在发言权、就业平等权、择业自主权以及由于自身贫困所导致子女受教育就业的平等权等权益的缺失。2、 现行征地制度缺陷土地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由于现行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实践中也未很好的执行,因此,土地征收的随意性很大,土地征收在给政府和开发商带来利益的同时,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往往是合法权益的侵害和长远生计保障的丧失。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共利益缺乏立法上的明确界定和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但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土地管理法虽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但其“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结合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围不断向郊区和农村扩的现实,使得基本上一切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均必须征收集体土地。实际后果是一切符合规划的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无论何种性质,统统划入“公共利益”大筐中,征收集体土地的围被扩充到了极点,宪法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也形同虚设,而国家对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以及城市土地储备经营的做法进一步导致了征收围的不当扩。实践中,党政及人大机关也没有对各种征地行为的目的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总结,凡是征地一律贯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导致公共利益实际的围宽泛而不定,人们很难把握到底何谓公共利益。(二)征地程序缺失或流于形式现有征地制度下,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土地是否征收、补偿费高低、劳动力安置方式等事项基本都由政府和申请用地单位说了算,以至弊端丛生。具体体现在:1公共利益无从适用虽然规定了征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但由谁审查认定公共利益、何时审查认定公共利益、被征地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等问题法律均没有规定,被征收人也没有适当的渠道对公共利益问题提出异议,公共利益审查程序的缺失会导致法律上即使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涵也会出现“公共利益无从适用”的局面。2农民参与的程度不够虽然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6条、48条规定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登记),也规定了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权,但在此程序中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农民无权参与,而只能在事后提出异议,并且即使是事后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由征地批准机关对争议予以裁决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也使此种争议流于形式,在实践中显得软弱无力,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司法裁判机构却被排除在此种争议的管辖权之外。3补偿标准低,未按市场价补偿,未考虑土地增殖收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