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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加强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大专、高技、技师等各层次的在校学生。第三条 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 工作机构学院成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规划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各系(部)分设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医保相关工作,主任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作为医保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工作职责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包括对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规定解答、活动组织、缴费报销、系统和设备管理、信息统计、与职能部门的接洽联系等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落实;规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拨款等工作,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算和管理,保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校内门诊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扣缴及统计,负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修维护;各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在学院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活动组织、信息采集录入、费用收缴、报销审查核准等服务工作。第三章 保险费用第六条 缴费标准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大专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技师、高技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第七条 保险时效在校学生在缴纳40元保费并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大专学生每年9月1日0时起(新生从入校之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24时止、技师或高技学生自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第八条 保费收缴一、对学院录取的新生,在报到缴纳学费时规划财务处一并收取学生在校期间三年(两年)的保费;二、在校生续保在新学期开学后集中收缴,由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以系(部)为单位按每名学生40元/年收取保费统一交至规划财务处;重度残疾和特困学生,提供低保证书或残疾二级以上证书可免缴个人应缴保费的40元(由政府支付);三、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需统计上交本部门学生缴费明细、免缴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负责录入学生缴费信息明细电子档案,报送学院规划财务处和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四、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建立学生医保信息台账,完成在校生医保费用收缴、使用等统计工作。第九条 参保手续办理一、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从规划财务处把每年参保款项转交至市医保办并办理医保手续,自投保之日起,该保险年度保险开始生效;二、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联系市医保办完成医保卡的制卡,协调通知各系(部)医保办进行学生照相、医保卡办理和发放工作;三、各系(部)医保办负责组织本部门学生照相、医保卡办理等具体工作,并将医保卡及时落实发放。第十条 退费办理一、在校学生因退学、参军等原因离校时,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已经生效的保险不予退还发生年度的保费;二、离校未退保的学生,可继续享受已发生投保年度的医保优惠待遇;三、学生离校退学时予以退还预交的保费,由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审核签字,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办理退费手续。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和诊疗流程第十一条 门诊一、参保大专生在学院卫生所就诊时,凭医保卡药费、诊疗费可享受每医疗保险年度200元报销20的优惠补助政策,当年度报销最高限额40元(免除了个人应缴保费的重度残疾及低保大学生不享受,高技和技师学生暂不能享受该项门诊优惠政策),学院可根据学生医保统筹专项资金的积累,逐步提高报销比例;二、参保学生在学院卫生所进行诊治后,直接缴纳门诊发生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三、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同时享受大学生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对符合市医保办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其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2000元。第十二条 住院一、住院登记参保学生在济南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济南医保网”),均可持卡住院登记。参保学生在本市及外地住院后,应及时告知医院及经治医生本人为医保参保人,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内的收费项目(否则会加重个人自负比例)。二、结算参保学生一律持卡住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由经治医院与医保办网上结算,出院时只须结清个人自负部分即可离院。除在外地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等情况外, 市医保办不接收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现金报销材料。三、参保学生无卡、丢卡、补卡期间住院,需当日联系所在系部医保办医保经办专人,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由其与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联系开通无卡证明,然后持身份证、学生证等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与持卡住院结算相同。四、住院报销比例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12万元。(技师、高技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9万元)。五、异地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学院参保学生实习、放假、休学(休假)等其他原因不在校期间在异地住院或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当日须向本系(部)医保办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系部医保办经办专人须于参保人入院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须于参保人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办居民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报销。第五章 现金报销第十三条 参加医保的学生现金报销的范围有:异地转诊转院、异地急症住院、休学(休假)在原籍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住院、门急诊死亡、涉及到民事责任赔偿的住院费用;门急诊的意外伤害;门规的现金报销。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须按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报经市医保办同意并办理过备案手续的方可报销。第十四条 参加医保的学生现金报销时须按市医保办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流程一、系(部)医保办医保经办专人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部门需现金报销的学生名单、报销原因、报销金额、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及相应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二、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汇总学院学生医保报销材料送交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 同时填报大学生现金报销申请登记表;三、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经办人员审核结算完毕后,已有大学生医保卡的,将现金报销的费用划拨至大学生医保卡金融区;暂时没有医保卡的,可开设银行存折。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定期查询统计市医保办按批次发布的大学生住院及意外伤害的现金报销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医保办。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医疗或报销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前相关管理规定即行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责解释。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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