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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的报告城步苗族自治县 吾名*,女,现年二十七岁,汉族,户籍系新邵县新田铺镇水尾村人。二0一一年元月与城步县茅坪镇圣盆村*,苗族,现年二十九岁,在网上相识后结婚,至今有四年,生有二个女儿。由于我未生男孩,加上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婆婆、丈夫视我为眼中钉,曾五次行凶拳打脚踢,打得我片体鳞伤,并经常以怒、恨、怨、烦、恼的矛头冲击我,而我老公具有贪、嗔、痴、疑、赌、吃、喝、嫖、赌、吸的陋习。我曾多次劝说,新社会男女一样,要他改邪归正,可他毫无半点忏悔之意,还扬言暗害毒死我。在此家庭,我得不到关爱、温暖及生命安全。逼得我带一岁半的女儿分居近两年。故特备文,恳请上级领导,以慈善灵感,让我离苦安乐,批准离婚,不胜感谢。伏盼!申请人: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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