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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可编辑 表 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 类型 分类(等级)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 区B 区 住宅类 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0.71.21每 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 20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 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 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0.42 宾馆类 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0.50.25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0.150.25应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 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1.21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商务 办公 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0.91 S建15000 泊/100建筑面积0.60.71.01 商业类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0.81.5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1.51.5 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1.01.52.51.5 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1.01.52.51.5 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文化类影剧院泊/100 座位3555每 200 个座位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精品 可编辑 建筑物 类型 分类(等级)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 区B 区 会议中心泊/100 座位35105 每 200 个座位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500 个座位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0.83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展览馆泊/100建筑面积0.40.60.82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体育类 体育 场馆 大型( 2 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 泊/100 座位-610 每 500 个座位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 个座位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小型( 2 万座以下的体育场, 3000 座以下的体育馆) 泊/100 座位45615 医院类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泊/100建筑面积0.50.70.83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救护车位。 独立诊所泊/100建筑面积0.60.81.03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疗养院泊/100建筑面积0.30.50.53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装卸货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学校类 小学泊/100建筑面积0.10.150.153每 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A 区)或 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B 区)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应设置 13 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小学应设置35 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 中学泊/100建筑面积0.10.150.158 大、中专院校泊/100建筑面积0.50.80.85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 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精品 可编辑 建筑物 类型 分类(等级)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 区B 区 游览类 文物古迹、主题公园 泊/10000占地面 积 48121530 每 10000 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 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 一般性城市公园、风景区 泊/10000占地面 积 124620 每 2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 20 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5 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 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超 过 20 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 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 置 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泊位。 交通 枢纽类 汽车站 泊/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343 每 400 名设计旅客容量应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客运码头 泊/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5888 轨道交通车站 一般站 泊/100名远期高峰 小时旅客 -0.268 设置 12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换乘站-0.335 枢纽站-0.446 工业 仓储类 工业厂房泊/100建筑面积0.20.30.31(或)每 100 名职工应设置20 个非机动车位。 仓储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20.30.31 附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 50 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 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 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 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 区) ;B 区范围为除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 精品 可编辑 市规划密度2 区) 。A 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 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 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 2(室内)或 2530m 2(室外);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 平方米。 表 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车型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 换算系数0.71.02.02.53.5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 。 精品 可编辑 表 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 类型 分类(等级)单位摩托车 住宅类 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5 宾馆类 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25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25 办公类 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1 商务办公泊/100建筑面积1 商业类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3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3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0.3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3 文化类 影剧院泊/100 座位10 会议中心泊/100 座位10 博物馆、图书馆泊/100建筑面积1 展览馆泊/100建筑面积1 体育类体育场馆泊/100 座位10 游览类 文物古迹、主题公园泊/10000占地面积50 一般性城市公园、风景区泊/10000占地面积12(见附注 4) 学校类 小学泊/100建筑面积- 中学泊/100建筑面积- 大、中专院校泊/100建筑面积- 医院类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泊/100建筑面积2 独立诊所泊/100建筑面积2 疗养院泊/100建筑面积1 交通 枢纽类 汽车站泊/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2 客运码头泊/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10 工业 仓储类 工业厂房泊/100建筑面积0.25 仓储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25 附注: 1. 表中摩托车停车位指标为指导性指标,适用于广州市区未禁摩地区。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 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 满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 4. 一般性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占地面积超过50 万平方米时,配套摩托车停车位数量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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