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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提 要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途径在各国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以及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提供的补救渠道。,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德国 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英国 英国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得到补救 1.诉讼外救济 一部长救济:这是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救济手段,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诉,通过部长的行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判所救济: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第二节:行政救济途径,诉讼内救济 一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法院请求用英王的名义发布“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等特权令而获得救济 。 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如“阻止令”、“确认判决令” 等。,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四)美国 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救济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即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二)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 第三,司法审查制度。,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三)澳门地区 根据澳门地区现行立法的规定,澳门地区居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两类。 1.行政内救济。 2.诉讼内救济。澳门地区的诉讼内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制度。澳门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四、我国大陆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类: 1.诉讼外的救济。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信访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2.诉讼救济。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第三节 行政申诉,一、行政申诉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 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三节 行政申诉,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辖等级、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向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第三节 行政申诉,具体而言,行政申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行政申诉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提起申诉请求。 3.行政申诉不受管辖级别、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行政信访概述,一、行政信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其具有以下特征:,未完!,1行政信访的处理机关的特定性; 2信访人的“要求”是行政信访的前提; 3其没有确定的基本行为模式,也不完全具有授益性; 4信访有明确的事项范围; 5其具有救济与监督的双重性。,二、行政信访的原则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三、行政信访的作用 1、收集社会信息,服务政府决策 2、关心民众生活,保障公民权益 3、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实践人民民主,推进依法行政,第四节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机关。 第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二、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 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职权行为。 3.违法性。 4.损害后果。 5.因果联系。,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般而言,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判例、惯例来规定责任豁免的事项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等。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政诉讼的基本原行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当前中国行政救济面临的问题,第一,当事人往往从法律规定的表象去进行分析,且又限于其自身的法律水平,不可能象法律专业工作者那样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作仔细的探究并真正领会法律的内涵,往往凭自身的感觉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法律规范本身对相关问题的表述不够精确,行政诉讼法仅仅是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作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没有能够表述清楚什么是能够选择的,什么是不应当选择的事项,从而导致公民再选择救济途径时,往往不得要领而盲目进行,丧失了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最有利途径; 第三,当公民满怀信心地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又可能因为是属于合理性问题而无法得到救济,而如果再想去行政复议,已经不可能。如此法律规定,其实效性必然是令人失望,同时也与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参考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复议前置原则,也就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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