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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题型:名词解释,论述程序 第一部分: 名词解释: 1.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法律:广义的法等同于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者颁布的规律性文件。 3. 法规:指 国家机关 包括国务院、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5.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即为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关于教育领域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6. 教育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7.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因实施了违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 学校:经行政机关批准、注册并登记的,以实行学制系统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10. 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适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11.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授予申请人一定的资格 ,允许其从事某一特定活动 的过程。 12. 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法。 13.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或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审查的制度。 14. 学生申诉制度 :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审查的制度。 15.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判的制度。 16.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进行判决的制度。 17. 法律救济: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8.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 补救。 19. 法源:是法律渊源的简称,法的渊源是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以及习惯、法理。” 20. 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21. 义务: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2. 自然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统 一的人。(权利能力: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行为能力: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23. 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部分: 论述题(六个考四个) 一、救济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1.定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 获得 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2.特征: 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教师对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对以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权,则受理申诉机关为主管教育部门; 如果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则受理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政府 各部委 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 地级市人民政府 5.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指 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受理。 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6.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 1)提出申诉: 应当以 书面形式 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 相关情况;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 审查 ,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 3)调查取证 A.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B.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C.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D.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 调查核实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a) 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b)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c)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的,决定限期改正; d)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e)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 4)处理决定 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 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A.维持原处理决定; B.变更原处理决定; C.撤销原处理决定; D.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E.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学生申诉制度 1.定义: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2.特征 ( 1)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 制度,不同于其它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其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3.范围 受教育者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可以提出申诉; 受教育者对于学习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力的可以提出申诉。如乱收费现象; 受教育者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如名誉权。 受教育者对于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受教育者对于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受教育者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提出申诉。 具体内容还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 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4.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人: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被申诉人: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5.受理的申诉机关 学校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与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 团委、保卫处、学生会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系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办。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6.申诉过程 (1)提出申诉: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A.书面申请既可以 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B.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 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学 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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