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0页
第2页 / 共80页
第3页 / 共80页
第4页 / 共80页
第5页 / 共80页
第6页 / 共80页
第7页 / 共80页
第8页 / 共80页
第9页 / 共80页
第10页 / 共80页
亲,该文档总共8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八章行政复议,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程序之一,是最为重要的内部行政监督体制,也是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9年4月29日通过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八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主体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一)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三)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主要环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相同相似之处 (1)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2)都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核心 程序上的衔接: A 选择型 B 终局型 C必经型 2、区别 (1)性质和受理机关不同 (2)受案和审查范围不同 (3)审理规则不同,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4、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适当),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究 阅读教材P174-175,(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一)合法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就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在行政复议中,公正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认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作人员与本案行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审理人员回避;,(二)公正原则,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样陈述理由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3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不能给予不相同的处理或畸轻畸重,明显有失公正。,(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1、材料公开 2、过程公开 3、结果公开,(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又叫效率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 2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要及时 3要及时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五)便民原则,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尽量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省他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确保他们顺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六)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只能复议一次,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复议申请人不得向更高的行政机关再申请复议。 例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获得救济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三)合法权益标准,二、行政复议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3许可证管理案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4行政确权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经营自主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 经营自主权是法律、法规赋予市场主体的的法定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地行使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被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8行政许可案件 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范围,10行政给付案件 依照法定条件领取抚恤金、社会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一项权利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三、行政复议排除范围,1、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行政复议权。 乡镇人民政府一般没有行政复议权,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负责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二、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它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后,应该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行政复议管辖如下,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管辖如下,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管辖如下,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公署、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管辖如下,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及资格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及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行政相对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申请人指控违法侵权,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复议被申请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行政主体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第三人的种类,1、在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可以分别成为第三人。 2、在不服行政裁决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在有共同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有一部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二)第三人的种类,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当事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人参加复议。,四、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代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人。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不得超越代理职权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