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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案例导入,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中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时,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20码外地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2,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损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中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中方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中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中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本案是一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思考: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是否合适?是否要赔偿?(国家豁免权,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第二、三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制造商、经销商要承担责任) 本案最后是以庭外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告撤诉,接受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征募的救济金95000美元。 补充思考:原告能否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产品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可以,但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的赔偿有限,不如追究产品侵权责任要求的赔偿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择一行使。,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天然产品、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例外:法国法包括初级产品 。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7,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生产制造者、加工者、修理者、运输者和仓储者。 2.销售者:出口商和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2003年6月9日,中国公民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诸法院。 问:法官该如何判决?,分析: 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对不合格产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石某起诉的是商品批发店,故法院应判决商品批发店赔偿石某的损失。,案例二,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不久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问:此案,受害人该以什么理由追究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责任?(产品功能说明不符),11,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规则原则让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一、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12,按照疏忽责任原则,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 1.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的; 2.原告的损失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 3.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按照疏忽责任原则,可以作原告的: 1. 合同当事人 2.第三方受害人,案例,张先生刚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带着好朋友遛弯,行使不到20公里,车翻,张先生和其朋友都受重伤。后有关证据证明,车翻是由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如果事前,别克公司对车轮进行了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该缺陷,但是别克公司没有这么做。 问:1.本案,张先生能要求别克公司赔偿吗?有几种赔偿方式? 2.张先生的好朋友能要求别克公司赔偿吗?如果能,该以什么理由?,案例,分析: 1.张先生与别克公司有买卖合同,可以合同违约或产品侵权之中的一种方式起诉。如果以产品责任方式起诉,因为别克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义务,根据疏忽责任原则,别克公司应该赔偿侵权损失。 2.能,疏忽之诉。,二、担保责任原则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同于疏忽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对疏忽责任原则的完善,不需要受害人证明制造人有过失,但要证明制造人已经提供了担保,且产品与担保不符。,16,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性能的说明。 如:某洗洁精在其标签上注明:不伤手。如果消费者用了,发现伤手,则可以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未尽到明示担保义务的责任。 案例:李某买了一宝马汽车,汽车说明书上说,挡风玻璃不会破裂,但一天,李某开车时,突然挡风玻璃被飞来的一小石头击碎,玻璃碎片伤了李某眼睛。问,李某能否要求宝马汽车公司赔偿?,默示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应当达到某种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则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食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如果由于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受害,则消费者可以凭生产者未尽到默示担保义务起诉。 担保责任原则,让要求受害人证明一系列的问题:p266. 这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严格责任原则横空出世。,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正式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案情见P267)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20,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规则原则,我国也采取此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按照此原则,受害者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并且自己的损害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负赔偿责任。 注意:三种规则原则当今社会都适用,但适用最广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抗辩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赔偿的理由,1.使用者非正常使用 2.使用者甘冒风险 3.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 4.产品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了惩罚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金额远远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美国麦当劳的案件一位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吃饭,由于服务生没把咖啡温度调好,标准应为华氏155度,而供应的是在华氏180190度之间。老太太不小心把自己的腿烫起了几个泡,诊断为三度烫伤。老太太起诉并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这一判决时说,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他没有惩罚的意义。,案例,顺达公司在大新百货国内公司购买由索奇公司生产的“索奇”牌电暖器80台,分别放置在顺达公司的8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器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 请问:1.本案的原告、被告各是谁?2.电暖器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相同?3.如果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答辩理由,理由是否成立?,分析 1.原告顺达公司,被告大新百货公司 2.损害包括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他们引起的损害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一种是财产损害赔偿。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而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制定若干法律来补充保护消费者利益 现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26,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在英国,生产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受到的 损失,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英国产品责任法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自70年代以来,英国制定了若干保护消费者的法律。1979年,该委员会在参考了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正式发表第82号报告,提出改进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建议。 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总的说来,英国法是以“实际控制”为原则的。,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德国法 德国法院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与商法典作为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依据的。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并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交易安全及注意义务,合理地运用证据法原则,由此规范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与该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即使无合同关系,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有关产品责任的管辖权方面,德国法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即依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权的原则。 至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德国一般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28,二、法国法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由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责任构成的。 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 .,29,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形成以前,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三个区域性的产品责任公约,全部集中在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30,一、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31,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上产品责任的唯一的冲突法公约 该公约是1972年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于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起生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包括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与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作出了规定。,32,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欧共体委员会于1985年7月25日正式通过 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 (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三)关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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