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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0 实验室实验室异常异常检验结果检验结果 调查及处理程序调查及处理程序 文件编码:SMP09133 版本号:1 项 目 姓 名 签 名 日 期 起 草 张兰兰 审 核 梁丙梅 审 核 高佩武 批 准 李春平 生效日期 分发范围 及分发号 质控部(01) 、质保部(02) 分发号 目目 录录 一、一、 目的目的 . 1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 1 三、三、 责任责任 . 1 四、四、 内容内容 . 1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五、五、 附件附件 . 8 六、六、 相关文件相关文件 . 8 七、七、 变更历史变更历史 . 8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一、一、 目的目的 建立一个实验室超标检验结果(OOS)及超趋势检验结果(OOT)和非期望结果(OOE)调 查程序, 以规范调查实验室超标检验结果(OOS)及超趋势检验结果 (OOT) 和非期望结果 (OOE) 的步骤及正确的处理方法,找出发生 OOS/OOT/OOE 的原因(生产、检验及其他) ,以便及时 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实验室样品检测出现超标检验结果(OOS)及超趋势检验结果 (OOT) 和非期 望结果(OOE)等异常检验结果时的处理方法(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 分析方法验证、工艺验证及其他验证项目) 。 三、三、 责任责任 质控部、质保部、QC、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四、 内容内容 定义: 1.1 检验结果超标: 超出质量标准的检验结果(简称 OOS 结果)和超出趋势的检验结果(OOT 结果)及非期 望结果(OOE)的统称。 1.2 超出质量标准的检验结果(简称 OOS 结果) : 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或接受标准的检验结果。任何有 OOS 结果的产品都不能被放行。 1.3 超出趋势的结果(简称 OOT 结果) : 此结果没有超出既定的质量标准或接受标准的限度,但已产生适当数量的数据不符合 正常的结果分布。任何出现 OOT 结果的产品仍将要被放行。OOT 只是用于内部管理控制的目 的。 1.4. 非期望结果(简称 OOE 结果) 此实验结果超过历史的、预期的或先前的趋势限度。此结果没有超出既定的质量标准 或接受标准的限度,但可能是不正常或者临近边缘的值(当主要检查项目,如含量检验结 果等于上下限度值时,启动 OOE 调查程序) 。OOE 用于内部管理控制。 1.5 有效结果: 在适当、科学并经批准的条件下所产生的检验结果,不管是否在质量标准或接受标准 的限度之内。 1.6 无效结果: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若依照科学的依据,如果某项检验结果在不正确或未获准的条件下产生,该结果即视 为无效结果,需摒弃。 1.7 局外检验结果: 由不明确原因导致的检验结果。通过统计学分析,它往往超出其它数据的范围之外, 可作为被抛弃的结果。一般用于微生物检验而不是化学检验结果的分析。 1.8 实验室的调查: 在实验室内展开的调查, (比如,调查是与试剂制备/仪器和分析方法等等有关的 )以 找出导致异常检验结果的原因。 1.9 再分析: 对准备的同种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例如可导致异常检验结果的部分样品或稀释液。 1.10 再取样: 从物料原始的包装和批次中获取额外的物料。 1.11 再检验: 同一样品的不同部分的重复分析。 1.12 对照样品: 以前曾经检测合格的或具有良好特性的样品。 1.13 实验室错误: 在实验室发生的,由检验员、仪器或设备的某部分、或物料所引起的错误。包括使用 错误的检验标准;不正确的样品或对照品/标准品的制备程序;使用校准有误的天平,有误 差的设备或仪器;计算错误。 2.职责: 2.1 质保部部长: 质保部部长应确保本规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由任何实验物料产 品产生的 OOS/OOT/OOE 结果做出质量决定;对调查进行监督,以确保进行了正确的调查及 记录,且通知了相关部门。 2.2 质控部部长: 质控部部长有责任就本规程的内容要求对检验员进行培训;确保检验员无论何时遇到 检验结果超标情况,都要遵守本规程的要求;指导检验员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内部 调查;协助实施实验室以外的调查;确保进行了正确的调查及记录;确保报告所有的调查 结果,且通知了相关部门。 2.3 QC 检验员: QC 检验员有责任发现检验结果超标情况后,停止此检验并保存原始物料及试液,并立 即通知质控部部长,并在质控部部长的协助下,参与执行本规程所描述的调查步骤。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3 2.4 QA: 质保部有责任发放和存档 OOS/OOT/OOE 报告并记录于记录本上;跟踪未完成的报告。 当 OOS/OOT/OOE 被确认后,发起并执行实验室以外的调查;评估此 OOS/OOT/OOE 结果是否 影响到相关批次;定期对 OOS/OOT/OOE 结果及其调查进行回顾。 3.调查和处理程序: 3.1 概述 3.1.1 检验结果超标情况一旦出现,QC 检验员应立即报告质控部部长。检验过程中的 样品溶液应予以保存以备调查。检验员及质控部部长应及时进行实验室内部调查。 3.1.2 实验室内部调查包括对检验原始数据的评估、调查在检验中是否有实验室错误, (比如试剂的制备和实验操作或仪器故障发生等) 。 调查的结果必须记录在OOS或OOT或OOE 报告中,报告编号应记录于实验室记录中。 3.1.3 如果进行实验室内部调查后未发现有实验室错误发生,将此结果报告给质保部, 由质保部组织进行实验室以外的调查。 3.2 实验室内部调查 3.2.1 检验数据的最初评估 一旦出现了超出质量标准或趋势的检验结果,检验员必须立即: (1)记录结果 (2)通知质控部部长。 (3)在随时可能的情况下,保留原样品和样品制备溶液。 质控部部长和检验员一起开始进行调查并填写记录。报告号按 XX(年)XX(月)XX(日)+ 序号(如 14091201) 。 在调查的最初阶段要评估实验室数据的准确性,再分析或再检测同一样品溶液以确认 是否出现实验室错误或仪器的故障。 3.2.2 预期的超标 如果结果超标是预期的(如稳定性试验),再分析或再检验同一样品溶液以确认是否出 现实验室错误,以确认超标结果,然后不需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可直接判为超标。记录 此事件于 OOS 表格中并保存相应的数据。 3.2.3 非预期的超标 在某些情况下,质控部部长分析认为非预期的超标结果是可确认的,则原始数据有效, 结果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如:若干个样品均不合格,但确认样品及实验方法是正确的), 将此记录于 OOS 表格中,不需进一步的调查。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出现非预期的超标结果, 应进行如下调查,但不局限于此 A.已记录的数据:记录的是否正确。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B.复查样品的标签和标识内容是否正确。 C.检查样品的制备是否正确。 D.确认检验方法和仪器参数是否正确,该方法以前的使用情况:以前出现过问题吗? E.检查所使用文件的正确性并复查色谱,光谱,数据和计算。 F.接受标准:是否符合所有系统的适用性的标准吗?是否符合实验的接受标准吗?那 些数据是在趋势内吗? G.检查是否使用了合适的玻璃仪器。 H.复查在分析时使用的试剂,培养基,稀释剂,化学药品及标准品和对照品。 I.检查使用的仪器和实验室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要检查校准和再校 准日期及仪器维修记录。 J.复查同时进行检验的其他样品(如果有的话) 。 3.2.4 抄写错误 A.如果对检验结果超标的复查表明结果是由计算错误、抄写错误等造成的,则纠正错 误并再次复核已改正的结果。 B.如果改正的结果符合质量标准及历史检验结果趋势,则记录并汇报结果。 C.对检验员进行进一步的培训并/或复查检验程序来减少今后错误的发生。 3.2.5 可识别的分析错误 A.如果调查表明结果是由实验室发生错误造成的,如:实验不符合系统适应性或实验 的接受标准(或不符合实验接受标准的一部份) ,观察到的技术/仪器的异常等,判定该实 验是无效的,所有在实验最初阶段得到的受影响的检验结果是无效的。 B. 如果评估清楚地说明原始样品的完整性存在问题(容器的是否完整/贮存过程是否 适当/处理是否恰当,等等)导致原始样品结果不符合样品接受标准(如同在分析方法所规 定的) ,那么检验结果是无效的。 C.如果所有接受标准都已经达到,但是怀疑实验室错误或设备故障,也需要在 OOS 调 查阶段进行针对原始样品的调查性测试,以鉴别假设的实验室错误或设备故障。对于仅为 调查目的(以确认结果)而进行的原始样品的再检验或再分析是被允许的。 D. 质控部部长应批准对样品进行再检验,再检验可由任一检验员重复进行一次,记录 并报告再实验的结果。 E.如果最初的评估证明实验的接收标准和样品制备以及检测程序的要求是没有问题 的,那么原始结果是被视为有效的。再分析或再检验同一样品溶液以确认超标结果,并同 时报告最初检验结果和再分析或再检验的结果。最后判定检验结果为超标。记录此事件于 OOS 表格中并保存相应的数据。 3.2.6 不可识别的分析错误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A.如果调查未发现造成超标结果的原因,将此结果通知 QA,组织重检,同时将结果记 录在实验室记录和 OOS 报告中。 B.重新检测所需样品用原始实验室样品,若有证据证明原有样品不具代表性或检测前 已被污染或分解,或同批样品不够重检使用量,此时重新取样。重新取样必须经质控部部 长批准后方可取样,重新取样量至少是该项目检验所需数量的 4 倍。 C.重检首先由原分析人员执行重检两次,若检验结果均正常,由本人对所得数据整理 分析,则判符合规定;若原分析人员检验结果均异常或又一次出现异常,则由 QC 主管指 定第二人进行再次检验。 D.如果第二人检验结果仍出现异常, 由本人对所得数据整理分析, 并经 QC 主管共同确 认检验无误,则判不符合规定。 E.如果第二人检验结果正常(第一人检验结果异常) ,则由 QC 主管指定第三人进行再 次检验,但必须由第一人、第二人、QC 主管在场观察第三人检验操作情况,根据第三人检 验结果作出最终判定,若检验结果已正常,则判符合规定。 F.如果第三人检验结果仍然异常,则判检品不符合规定,通知 QA,发起实验室外调查。 3.3 微生物检验结果超标情况的调查 对于微生物检验结果超标的调查,仍需遵从以上的要求。除了应遵从以上调查程序外, 对于微生物检验结果的超标,建议进行以下项目的调查,但不局限于此 3.3.1 确认使用了正确的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3.2 确认分析员具有合格的检验资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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