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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GB 4943.1-20112电气绝缘GB 4943.1-2011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GB 4943.1-20114导体的端接GB 4943.1-20115发热要求GB 4943.1-20116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GB 4943.1-20117抗电强度GB 4943.1-20118亮度SJ/T 11292-20169对比度SJ/T 11292-201610亮度一致性SJ/T 11292-201611视角SJ/T 11292-201612能源效率GB 21520-201513睡眠状态功率GB 21520-201514关闭状态功率GB 21520-201515电源端子骚扰电压GB/T 9254-200816辐射骚扰(1GHz以下)GB/T 9254-200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SJ/T 11292-2016 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GB 21520-2015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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