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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企业管理制度与前台接待,职业教育汽车类岗位培训教程,机 械 工 业 出 版 社 CHINA MACHINE PRESS,ISBN 978-7-111-25387-7,倪勇 吴汶芪 编著,目 录,附录,第六章 保险与理赔,第六章 保险与理赔,第三节 车辆保险险种,第二节 机动车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第五节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返回目录,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 3.最大诚信原则 4.保险近因原则,返回本章目录,第二节 机动车保险合同,一、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肉的合同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四、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形式,返回本章目录,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机动车辆基本险的险别 2.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3.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基本险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其他应说明的问题,返回本章目录,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车辆停驶损失险 4.自燃损失险 5.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救助特约条款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车上人员责任险 2.车上货物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三、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被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2.附加险不计免陪率特约条款,返回本章目录,第五节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特点 1.保险市场的概念 2.保险市场的特点 二、机动车辆保险中介 1.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 2.对保险代理人的要求 3.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一定按保监会印制和保险公司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签证依据,不可使用自制的保险单证。,返回本章目录,附 录,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返回目录,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返回本章目录,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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