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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第一部分 准则的有关起草说明,(一)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 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5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6年5月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方面的规范。该规范不仅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内容,而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了具体规范。指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就正文和附件内容作了规定。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规定: 1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998年6月1日起(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1998年3月1日)实施。,1999年3月2日,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职责。,(二)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历史回顾的分析与启示 从过去规范工作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理论分析。 2. 以统一格式代替规范内容。这种做法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角度,有利于评估报告的验证确认工作,但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 从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发展历史分析可以发现,不管资产评估报告形式、格式的规定如何变化,对评估结果取得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越来越明确,这是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趋向。,第二部分 准则形成过程,2000年3月22日北京泰山饭店 2002年10启动 2003年2月形成了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会协200328号) 2005年7月在北京、上海分设两个研究小组 2007年6月18日,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中评协200785号) 2007年11月28日,第三部分 准则的内容讲解,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04.18) (2007.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一般用途评估报告 第四章 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共38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2007.6.18全国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共29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007年11月28日定稿全国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共30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机构(编制 出具) 履行程序 准则 书面意见 不符合评估准则条款要求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是有效的评估结果,其形成的报告也不能称其为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如果不是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的报告,不能称为评估报告。,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资产评估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条款。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其他参照执行的事项,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第六、第七条是相互呼应和制约的 (必要信息和详略程度) 第七、第八条对报告类型的实质性划分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中评协19983号)第二条规定,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上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与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时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表示其对该项目资产评估机构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承担。,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22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2006年7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讨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稿)第八条规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设立并按机构组织形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个概念纳入其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公司制评估机构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只要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于合伙制评估机构来说,只有评估机构盖章,并不能明确合伙人的责任。特别是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中除了要求评估机构盖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制评估机构)和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制评估机构)。,也有人曾设想只需评估机构盖章,对于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要求两个(或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至少应有一名合伙人签字。这种意见最终被否定。因为:(1)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责任与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合伙人签字的责任是不同的;(2)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因此,要求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至少有一人是合伙人的做法与基本准则相违背;(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也可能是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本条是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的规定。评估报告中有两个重要期限:评估报告日和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应当是评估报告的签发日。在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91号文)中曾规定评估报告提出日是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考虑到异地执业或其他情况,许多报告不能在第一时间直接提交给委托方,加之报告出具时也不明确委托方何时能正式收到评估报告,考虑到报告提交日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评估报告日为评估报告的签发日。,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有效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的关系。根据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相互关系,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规定了3种评估类型: 现时性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是相同或接近的,大多数项目属此类评估。 追溯性评估。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的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在资产纳税、司法诉讼等情况下,需此类评估。 预测性评估。即资产的未来价值。对正在开发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的资产权益进行评估时需要确定资产的未来价值。,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结论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判断,仅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其有效期的规定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理性的报告使用者会根据评估基准日后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决定报告是否有效,而不是人为地规定一个有效期。在我国由于大量的评估业务服务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往往要求原则上规定一个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便于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本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评估报告有效期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其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在基准日后的某个时期经济行为发生时,市场环境未发现较大变化,评估结论在此期间有效,一旦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评估结论失效。因此,规定评估报告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一年内有效。有时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尽管不到一年,但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实现日价值,这时,也应该重新评估。,其二,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即已发生。因此,所谓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而且,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对于现时评估的结论使用存在由于时间差异带来的市场变动的影响而提出的。超过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就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发生日的评估结论。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报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对于追溯性评估、预测性评估还会逐渐规范),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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