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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 策略、方法与案例 (第二版),掌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尤其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常见所得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本章的目的就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提示,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要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各月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的税收筹划,年终奖金的税收筹划,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合理选择兼职收入形式,职工集资利息与工资的统筹安排,高工资者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实现税收筹划,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纳税中的税收筹划,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 *税率-速算扣除数,9.1.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 - 必要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利润 工资、薪金,每月800元,税率表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相同,9.1.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必要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元以下: 每次800元 4000元以上: 收入的20%,9.1.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 每次800元 4000元以上: 收入的20%,20%*(1-30%)=14%,9.1.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 每次800元 4000元以上: 收入的20%,20%,9.1.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税率,9.1.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 每次800元 4000元以上: 收入的20%,20%,9.1.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税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20%,1.财产原始凭证 2.税务机关核定,9.1.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税率,20%,9.1.10偶然所得,9.1.11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及基本计算方法,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2),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及基本计算方法,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3),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及基本计算方法,例:某医药设备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公司在每月发工资时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某销售人员李先生在2009纳税年度里,1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提成)情况,以及公司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情况见下表:,9.2各月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的税收筹划,李先生全年收入为62 3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6 320元,该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2 300-2 00012=38 300(元) 最佳月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8 30024=1 595.83(元) 最佳年终奖金标准=3 83002412=19 150(元) 可见,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是,每月工资为3 959.83元(1 595.83+2 000),年终奖金为19 150元。,一是每月工资应纳税额,即: 每月工资应纳税额=1 595.8310%-25134.58(元) 二是年终奖金应纳税额,即: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1915010%-251 890(元) 全年应纳税额=134.5812+1 890=3 504.96(元) 最终结果是: 全年应纳税额比原来降低了2 815.04元(6 320-3 504.96),超过原应纳税额的40%(2 815.046 320=44.54%)。,三险一金,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单位福利,超比例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非货币福利有关“凭证”,注意,争取由对方支付有关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以降低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协议将房屋的维修费用、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协议由对方支付有关的交易费用或税金,要求对方报销一定的资料费等费用,也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9.3充分利用各项所得中的费用列支,例:马教授经常应邀到外地讲学,并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收入。某月,一外地机构又邀请马教授前去讲学。对方提出,本次马教授讲学的报酬为6 000元,交通、食宿等费用由马教授自理。经估算,这些费用约为2 000元。,按照以上情况,马教授应就6 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 000(1-20%)20%=960(元),如果以上的2 000元费用由对方支付,那么马教授的全部收入就只有4 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4 000(1-20%)20%=640(元),与筹划前相比,马教授的税收负担降低了320元,占原应纳税额的1/3。,如果合并为一次纳税,例:演员王某与一演出经纪公司签订一项合约,由该经纪公司安排王某分别在2月10日和2月20日参加两场晚会的演出,每场演出支付劳务费20000元,共计4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个人所得税=2000020%+(32000-20000)30%=7 600元,如果分为两次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2=6400元,只有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规定,9.4.1尽量将劳务报酬所得分次、分项计算,9.4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大学英语教师张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10年2月,张老师参加了一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同声翻译工作,取得5 000元收入,另外还应邀为另一家高校作大学英语六级串讲,收入2 000元。,如果合并为一次纳税,应纳税所得额=(5 000+2 000)(1-20%)=5 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 60020%=1 120(元),如果张老师将以上两项收入分别计算,翻译劳务=5 000(1-20%)20%=800(元) 讲学劳务=(2 000-800)20%=240(元) 2006年11月总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 040元(800+240)。,9.4.2将不同劳务报酬项目分别计算,社会团体,规定,捐赠,国家机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全额扣除,非关联科研机构、高校,9.5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9.5.1个人收入捐赠的免税规定,例:赵先生是某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其所在公司每月都在发放工资、薪金前为职工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地区每月允许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2 000元的费用。2010年2月,赵先生取得税后的工资所得10 000元,而后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5 000元。,第一步,应将赵先生的10 000元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10 000-2 000-375)(1-20%)=9 531.25(元),第二步,应计算赵先生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即: 税前扣除限额=9 531.2530%=2 859.38(元),第三步,计算赵先生2006年10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9 531.25-2 859.38=6 671.87(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6 671.8720%-375=959.37(元),第四步,已代扣个人所得税=9 531.25-8 000=1 531.25(元),第五步,可获退税额=1 531.25-959.37=571.88(元),9.5.2已经被代扣税款的所得用于捐赠,可申请退税,例:李先生2010年1月通过民政部门进行了5 000元的捐赠。当月李先生只有12 000元的工资收入。按照规定,李先生的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2 000-2 000=10 0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 00030%=3 000(元)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 000-3 000=7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 00020%-375=1 025(元) 本例中,李先生虽然捐赠了5 000元,但按照当月的扣除限额,只能够在税前扣除3 000元,差额2 000元仍应纳税。,李先生将捐赠分为两步进行,2010年1月捐赠2 500元,2月捐赠2 500元。,假设李先生2月份仍旧取得1万元工资收入,则:1月份实际捐赠2 500元3 000元税前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2 000-2 000-2 500=7 500(元) 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7 50020%-375=1 125(元) 同理,2月份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应为1 125元,因此,李先生12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纳税额合计=1 125+1 125=2 250(元),9.5.3捐赠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例:孟女士2007年1月通过中国中国境内的民政部门进行了3 000元的捐赠。当月孟女士有3 000元的工资收入,还有10 000元的彩票中奖所得(不适用免税规定)。按照规定,孟女士的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中奖所得已经被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孟女士选择从工资中捐赠3 000元。,孟女士可以分两步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收入与彩票中奖所得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第二,当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时,考虑使用分期捐赠等方法,力争更多的税前扣除;当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时,选择充分利用哪一项所得的扣除限额,即:,假设实际捐赠额=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A 中奖所得的税前扣除限额=B 第二步:如果IA+B,则需继续运用分期捐赠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IA+B,则全部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具体选择捐赠额在各项所得中如何分配:是在工资收入中扣除A,在中奖所得中扣除I-A,还是在中奖所得中扣除B,在工资收入中扣除I-B。,9.5.4所得项目与扣除限额的统筹规划,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但由于企业停产,每月只有300元的基本工资收入。同时王某经朋友介绍在某外资企业兼职,每月均可获得2 000元收入,但未签订劳务合同。每月支付该项报酬时,该外资企业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王某代扣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 -各类所得在课税时完全分离,分别纳税 -同样一笔所得,当被归属为不同收入项目时,其税负是不同的 -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9.6合理选择兼职收入形式,王某每月的税收负担总额为: 工薪所得300元,少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不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后,按20%的税率纳税: 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 000-800)20%240(元) 王某每月应纳税款总额=240元,如果王某长期向该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每月收入也比较固定,王某可以与该外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就可以将该项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 300-2 000)5%=15(元) 税收负担比筹划前降低了225元,占原应纳税款的93.75%(225240),企业向职工集资后,可能需要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这时,职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显然,同一个纳税人,从同一处取得的不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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