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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金融法、证券法、支付结算法、会计与审计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金融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 第四节 会计与审计法 第五节 劳动法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2,第一节 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金融,是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经济活动。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侠义的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具体而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1、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 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各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3,二、中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可以划分为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银行法等。 2、银行业务法 3、外汇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4、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6、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7、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5,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6,四、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四、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8,(三)商业银行的设立,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9,第二节 证券法,一、 证券与证券市场 (一) 证券 证券,是指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 证券有三个特征:一是证券必须依法设置,证券必须依法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证券上记载的内容应当合法;二是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证券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是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凭证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投资基金凭证、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10,一、 证券与证券市场,(二)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是有关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基金、国债等。另外,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还包括一些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11,二、证券发行,(一) 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为筹集资金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发售证券的活动。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12,三、 证券的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13,第十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一、 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85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会计法,该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4,第十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二、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为定期总结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或者预算执行情况所统一规定的会计期间。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我国计划、财政年度完全一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15,第十五章 劳动法,一、 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当前劳动法律体系在层次上包括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法律是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6,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也称为试用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有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7,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8,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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