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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掌握HSE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必要性 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 三、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 四、最新常用HSE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一、掌握HSE法律法规的必要性,1、执行HSE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2、HSE管理标准的底线和红线 3、HSE管理实践的指导和依据 4、HSE管理工作者的隐形保护,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1、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送审稿)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范围矿上、冶金项目,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器材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对危险因素、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2、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3、劳动法(2011年修订版)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4、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第四十二条: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第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八条、八十三、八十六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受到处罚的情形。,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5、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版) 第二条: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法律法规辨识与应用,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7、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 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第二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安监总局63号令) 第七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第八条: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类,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44号令)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三级培训资质。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安监总局30号令)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安全费用类,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 201216号)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二、施工现场常用HSE标准、规范辨识与应用,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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