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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关系法与外交机关 二、使馆制度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领事关系法与领事制度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与外交机关,一、概念 (一)外交关系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 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 官方关系 正式 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 非正式 (二)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 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主要渊源是国际习惯法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关系法宪章”,二、外交机关,外交机关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国家最高首领和最高代表。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宣战和媾和。 2、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职权:制定外交政策;任命某些等级的外交人员;签发某些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3、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专门的外交机关 (二)驻外外交机关 15世纪前都是临时驻外机关 17世纪形成常驻使馆制度 1、常驻使团 2、临时使团 / 特别使团,第二节 使馆制度,一、使馆的建立及使馆人员 (一)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一般都在对方的首都建立使馆。但需要双方合意,根据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双方要达成协议,其形式包括外交照会,联合声明或双方缔结条约。,(二)使馆人员,1、使馆馆长:大使、公使(向国家元首派遣) 代办(向外交部长派遣) 差别在于礼仪、席次上 2、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官):除大使以外的外交职衔人员,包括参赞、1-3等秘书、武官、随员 (2)行政和技术职员 (3)办事职员,二、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派遣程序主要涉及使馆馆长和武官 1、馆长:征求接受国同意递交国书 2、武官:征求接受国同意即可 3、其他人员:派遣国自行派遣,三、使馆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2、谈判,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 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 4、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 6、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内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 根据职务需要说 二、内容 (一)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所在国的义务:(1)积极:保护措施 (2)消极:不作为、不侵犯,2、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不论何时何地,接受国均不得搜查、查封、扣押、没收、转移或毁损。 3、使馆通讯自由。公务通讯自由,公文、邮袋和外交信使不受侵犯。 4、免纳捐税、关税。但日常生活服务的费用(如水、电、气)不免。 5、使馆人员行为和旅行自由。除禁区和限制区域除外,其他均可。 6、使用国旗、国徽。在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 所在国消极的不侵犯和积极保护 例外:(1)对外交人员犯罪行为的制止措施 (2)外交人员自身的挑衅行为引起的自卫 (3)外交人员自己置身于混乱场面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3、管辖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绝对、完全的豁免 所在国不得审判和处罚,但可采取临时强制措施,(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1)私人身份参与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 3)私人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4)主动提起诉讼引起的反诉 5)作证义务的免除 豁免的放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个人无权放弃 4、免税免验 5、其他,(三)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同户家属,非接受国国民,其特权与豁免同于外交代表 2、行政、技术人员的同户家属,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三、特权与豁免的依据,1、代表性:基于国家主权,代表了派遣国 2、职务工作的需要:要求安全无干扰的环境,保持其独立性,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5、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违反义务,所在国的措施:(1)(2)(3),第七节 领事制度,一、概念 (一)领事根据双方协议,由一国委派至他国某城市或特定区域,以执行保护本国以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官员。 领事的地位:外交代表?,二、领事关系,国家之间在互派领事和执行领事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领事关系的建立由协议确定 无外交关系可存在领事关系 (一)领事馆及人员 1、领馆领事办公的处所 (1)类型: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馆和领事代理处 (2)领馆设立的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等必须经接受国同意,2、领馆人员,领事官员,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 (1)领馆官员 A.职业领事派遣国政府正式委派前往接受国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 B.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人员,一般由派遣国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接受国国民中选任。大多为商人或律师 中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国领事官员需具有派遣国国籍;如果委派中国或第三国公民的,需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二)职务,1、保护: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 2、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3、协助:对派遣国入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 4、调查和谈判:限于职务范围,在领辖区内进行 5、办理法律手续: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第八节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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