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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对账管理办法一、对账的范围:存款人在我社开立的单位账户、内部资金往来账户、我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我社与贷户之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对账。二、对账应遵循的原则:1.重点性原则:对账户进行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2.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3.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应定期连续与客户对账;4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均应与客户对账;三、对账工作的基本规定:对账工作要坚持“定期逐笔核对、主管监督检查、序时记录反应、管理部门抽查”的管理方法;对账工作由开立结算账户的各级营业机构按照分级组织、协调配合、集中开展的方式实施;应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各级营业机构发出的对账单据,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存款人应加盖预留印鉴。我社经办人员对收回对账单印鉴进行折角验印,并签字确收核对无误。四、对账频率的分类:各社应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1.重点账户:原则上日均存款30万元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都应纳入重点账户管理;2.普通账户:日均存款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3.其他账户:日均存款1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4.特殊账户:保证金账户、久悬未取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作为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五、对账周期: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1.重点账户应按月对账;2.普通账户应按季对账;3.其他账户应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每年年终决算前,应当进行一次内、外往来全面对账。六、对账的时点:每月20日、季度、年度分别为每季末、年度末约20日。对账单回执收回的管理。1.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2.普通账户对账单收回率应不低于90%;3.其他账户对账单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4.各社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强管理。特殊账户的对账,据账户的性质区别管理;5.对账单回执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收回。七、对账方式:各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对日均余额或月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账户,指定专人上门核对:对其他账户采取上门、邮寄、投递、或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上门对账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核对。八、对账的相关规定:1.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账折核对相符;2.记账人员应按月、季或年相对公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对账单应当限期收回。单位核对后,应在对账单上注明未达账项无误后,将对账回执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3.为了核实内外账务并促进对公单位账户加强会计管理,会计人员应和对公单位会计保持联系,确保与对公单位账户的核对相符。对于存款余额较大或者频繁发生(每月发生10次以上)大额资金业务的账户,应当定期发放余额和明细发生额对账单,并主动上门对账,发现不符合,及时帮助查找,做到内外帐务相;。4.对贷款账户至少每半年组织信贷人员与借款人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发放贷款余额对账单,并限期收回,具体核对方式各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备案;5.信用社与清算机构的帐务核对。联社清算中心要按月向开户的营业机构发送往来科目对账单,及时与营业机构对账,营业机构应根据对账单逐笔勾对往来款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更正。联社清算中心记账员应按日与省清算中心核对往来科目余额。会计主管应按旬核对往来科目余额,且每月对账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要及时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对账情况,监督各分支机构记账人员的帐务核对工作。5.会计人员应按月与信贷人员进行各种贷款帐的核对,即会计帐与贷款台账,借据应逐笔核对相符。6.出纳人员的对账应当坚持“一日三对”包括营业前的核对库存余额,午休时的证、实核对以及当天营业终了的帐、实核对。出纳的帐薄、证、实核对应换人复核,并在柜员轧账单(日结盘库登记薄)上登记、以备查考。7.各社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各社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应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在对账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8.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有各社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9.久悬未取账户,验资账户等特殊账户在本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会计主管或安排专人应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10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保证账户发生变动时,应当本周期内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11.所有账务核对,均应换人复核,按照记账与对账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确保帐务核对工作的准确性。12.所有对账单或者经过逐笔勾兑的明细账,均应按顺序专夹保管,按月、季、年装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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