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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 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学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培养方案和有关文 件精神, 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 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教学计划安排、各类课程的学分、课时比例、毕业学分 要求等原则性意见, 各专业所在院 ( 部) 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 订,并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所在院 ( 部) 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 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 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不论上述何种类型的课程,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学 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6 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三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 部) 组织相应的教研室、课程建 设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按照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 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教学大纲经院 ( 部) 审核批准后 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 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条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1. 已确定主讲教师,该教师已写出所承担课程的完整教案; 2. 已编、选好适用教材,准备好相关图书信息资源; 3. 已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4. 已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 已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 已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 签订接受教学质量检查、考评并确保持续改进的责任书; 8. 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院( 部) 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核查落实,经院 ( 部) 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并签字确认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 选修课的教师, 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 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 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 纲要(要求两万字以上)。每个合堂选修人数不足20 人的专业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六条开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 来从事专业多种能力,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 础。各院( 部) 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申报一至二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每个合堂选修 人数不足 40 人的公选课不予开设。 第七条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 了紧密追踪经济、 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 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 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 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 思想,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研究;主动 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九条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并在担任助教工作中熟悉教师职责,缩 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教学总时数在120 学时以内的课程,一个 教学班级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如教学时数超过120 学时的课程需一名以上的教师讲授, 每学期也只能从中确定一名为该教学班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可由主讲 教师提名,经院 ( 部) 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通过学校组织的试讲评议后,均可 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普通本、 专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 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要为本专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各院( 部) 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 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基础课。 第十二条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院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院( 部) 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院( 部) 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阅通过 的在职助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凡不具备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和院( 部) 分管教 学负责人同意,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 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院讲课,还需要试讲若干章节, 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各院( 部) 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 本院( 部) 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 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 ,全学期课程的教 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四条因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各院( 部) 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 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 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院( 部) 聘请, 所在单位负责 人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 课时,不 能因担任本单位教学以外的任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 工作。 2. 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 学经验, 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论文或取得研究成果者,由院( 部) 提出聘 请计划, 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教务处审核 同意后(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 3 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 而影响本职工作。 3. 凡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 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三条规 定办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从校外聘请普通本、专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 请前, 相关院 ( 部) 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人事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 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 未通过课程资格认证的教师; 2. 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试讲效果不好,不具备授课能力者; 3. 因实验技能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 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 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未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者。 第十七条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院( 部) 受理,分管 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堂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 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院 ( 部) 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 学质量不受影响。 三、德育要求 第十八条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 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 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 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 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 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精益求精,以形成好的学风; 4. 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思想品德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中青年教师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国家建设 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创新教学方法, 正确地有说服力地回答 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教育问题的 学习研究, 积极参加任课班级或担任学业导师班级的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调 动不同层次的学生主动地去学习,用自己坚实的奋斗铸就美好人生。 四、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各院( 部) 最迟应在开课前3 个月确定好拟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使之有充 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 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不断 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写出 详细的备课笔记和科学、严谨的授课教案。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材选订或编印,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校内各有关部 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整理并准备好与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 材料及其它教具、图表、幻灯、录相、录音、计算机等教学设备及视、音频素材,确保课堂 教学期间的正常操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 习基础, 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 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明确教学日历,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 和手段,给出必要的学习策略,注重因材施教。 第二十四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教案作 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教学重 点和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 实施步骤;板书内容设计、多媒体课件设计、知识结构等教学挂图、教具、教学模型运用设 计;课堂练习设计、课外学习和作业要求;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学习过程评价及检测、教 学目标实现程度等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教研室或课程建设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教学评估活动。集体备课每月至少1 次,教师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至少5 次。 第二十六条各院( 部) 在学期末应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及时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 课程及教学目标,内容包括: 1、开设课程及简介(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介绍); 2、开设课程学时数、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3、开设课程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目录; 4、教学实践环节、实验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 5、教学课程表(开学后一周内须发至各教学班级)。 第二十七条教师进入教学场所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行文明。开 课伊始, 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实施灵活的 课堂考勤,负责任地管理好每节课的课堂秩序。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 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八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 有必要变动, 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院( 部) 提出书面申请,经院( 部)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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