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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八章 资源税制,8.1 资源税制概述 8.2 资源税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 8.4 土地增值税 8.5 耕地占用税,8.1 资源税制概述,8.1.1 资源税类的概念 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通过加工改造和利用能增加人类福利的一切物质财富。资源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如矿产、水力、太阳能、风力、森林、野生动植物、海洋、土地、人力、资金、信息等。其中,矿产和土地是与我们日常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两种资源。前者可分为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非能源矿产、稀有矿产和非稀有矿产等;后者也可分为农用耕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等。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对资源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资源的外延总体上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比如,水力资源,当生产生活用水储量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开发利用不需要花费太多成本时,人们对它的使用并不采取收费、收税等方式加以调节和限制。但随着可用水的不断减少,水的开发利用成本也越来越高,这时可用水就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通过收取税费等方式对其开发利用加以调节和限制就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类似的例子还有人力资源等。由此可见,由资源无限、资源无价、资源浪费向资源有限、资源有价、资源节约转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必然要求。,资源税类,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或开发)及其级差收益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从其税种设置方式来看,有一般资源税和特别资源税。前者是对取得自然资源开采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收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体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天然所有权或垄断权,取得的资金专门用于自然资源损耗的补偿,它通常以绝对地租理论为依据;后者是对占有和使用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征税目的主要是将由优等资源带来的级差收益收归国有,为开采或开发优等资源与劣等资源的纳税人创造机会均等的竞争条件,它通常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从其纳税人来看,主要是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或土地资源开发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其税基的表现形式来看,有物理量和价值量两种。前者以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自用量和土地资源的占有量为税基;后者以矿产资源的销售收入和土地资源的转让收入、增值收入为税基。以物理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以价值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价定率征税方式。从其税率表现形式来看,有分类分级差别比例税率、分类分级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幅度税率等。较常用的是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8.1.2 资源税类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的征税对象仅限于税法列举的矿产资源(包括盐)和土地两类,其他资源暂未纳入征收范围,而是通过收费或其他手段加以调节。这种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征税范围的有限性是由我国对资源课税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等实际情况决定的。,2调节级差收益的普遍性 自然资源有丰裕和稀缺之分、品质高低之分、富饶与贫瘠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资源,由于储量不同、开采或开发难易度不同、利用效率不同,取得的经济收益也会明显不同。我国现行资源税类主要是对由于自然条件相对优越而带来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但同时也兼顾了对资源收益进行调节的普遍性。,3征税方法的简便性 考虑到资源的原始性和成本收益水平的多变性,资源税类的税率设计一般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土地增值税除外),依据应税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占用量或使用量大小采取从量定额方法计税。相对于以商品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评估值为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言,其征税方法较为简便易行。,4收入的不均衡性 资源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它的地理分布是不均衡的,开采或开发的难易程度是变化的,资源的品质及其级差收益也是随着开采或开发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因此,资源税类的税源和税额标准也不可能长久保持不变。这就决定了其收入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5税负的转嫁性 对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其税收无论构成资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其价格的附加,都会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向下游转移,最终由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这就是资源税类的转嫁性特征。,8.1.3 资源税类的意义 资源税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由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四个主要税种组成,各税种的年度收入总额虽然不大(1000多亿元),占税收总额的占比重也不高(2%左右),但它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税制改革的热点之一。 1.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合理使用特殊土地资源,8.2 资源税,8.2.1 资源税概述 8.2.1.1 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又名矿产资源税,是我国资源税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为了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矿产资源无序开采、廉价使用、损失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成本补偿不足的局面,国家多次提高了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也进行了多次结构性调整,以求更好地发挥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保护资源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8.2.1.2 资源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 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征税范围较窄 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并不涉及其他资源,所以其征收范围是比较窄的。这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有关。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尚末列为资源税征收对象的其他资源,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2. 以应税矿产品和盐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通常有资源开采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等不同形态,税率也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等多种形式。我国自1986年以来,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改为:以应税矿产品和盐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实践证明,这一办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纳双方实际操作。所以,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延续了这一做法。,3. 分产品设计差别幅度税额,并定期调整税额标准 现行资源税条例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资源贮存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依照不同矿产品的价格及利润水平高低,分产品设计了差别幅度税额,使不同矿产资源和矿区采用的税额标准有高有低,并定期调整,体现了量能负担的精神。,4. 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但绝大部分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按照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体制中关于税种和税源划分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目前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即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税总局直属专门机构负责征管,收入全部划入中央金库,除此之外的矿产资源税(包括盐税)均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金库。但鉴于海洋石油资源税所占比重较小,因此,现行资源税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视为地方税。,8.2.1.3 资源税的意义 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资源税,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2. 有利于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各类企业和个人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3. 有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在国有矿产资源开采开发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地方政府筹集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 【知识库】,8.2.2 资源税制度 8.2.2.1 征税范围 由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有限,而我国资源分布及其广泛,资源情况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开采的所有资源进行征税,还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具体来讲,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矿产品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2.盐 (1)固体盐 (2)液体盐 【背景知识】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8.2.2.2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是指现行税法列举的矿产品或生产盐。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8.2.2.3 税率 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路,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的所有应税矿产品和盐征收资源税;所谓“级差调节”,是指对因自然条件优越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加以调节。 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根据其资源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见表8-1) 对于未列入税法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原矿,是否征收资源税,可由省一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不分别计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征税。,8.2.2.4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采取如下方法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8.2.2.5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8-1】 【例8-2】,8.2.2.6税收优惠 1.减税、免税项目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8.2.2.7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以及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改革展望】从价计征资源税抬高出口门槛,8.3 城镇土地使用税,8.3.1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8.3.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土地税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税种。 对土地课税,在我国起源较早,课征较普遍。我国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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