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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单据的审核 Document Examination,单据的一般要求 出口商制单 银行审单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EDI下的无纸化单据,单据的一般要求,指示行为的单据化 单据的形式、签字和证实 单据的正本、副本和份数 单据的签发人 单据的出具时间,出口商制单,一、制单的基本原则“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要相互一致。 单货一致单据上所叙述的各有关项目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完全一致。 单约一致单据所表示的内容必须与合同要求完全一致。,二、单据工作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汇率风险(foreign exchange risk) 商品损坏或变质等风险(merchandise risk) 增加运输费用的风险(transport charges risk) 增加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的风险(storage and insurance risk) 转让货物给另外买主的风险(transfer risk) 货物被第三者接管的费用风险(take-over risk) 货物被海关拍卖的风险(customs clearance risk) 商品降价的风险(price reduction risk) 利息损失的风险(loss-of-interest),银行审单,UCP600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一、银行审单的原则: UCP600第十四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据此概括为: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二、审单尺度 1、单证一致的程度 严格一致(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就是一般不符点。 实质一致(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容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犯法庭自身对于“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2、表面相符 UCP600第十四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3、审单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4、审单合理时间 UCP600第十四条b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结论:开证行无权拒付货款。 理由: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我方在提交的提单上货物的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的简称,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会有抵触。因此,开证行不应拒付货款。,有关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的规定: 1、信用证有效期(Latest date for negotiation)是指最后交单日,受益人必须在这一天或之前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 2、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列明装运期(Latest date for shipment),即最迟装运日,有时还加列一个在装运日后若干天交单的交单期(Latest date for presentation),或称为最迟交单日期。 3、如果交单议付有效期最后的当天适逢银行的节假日,容许顺延至银行开始营业的第一天。但装运期不得按此顺延。,三、审核单据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a.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b.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 c.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有关溢短装的规定 1、如果有关信用证金额、数量、单价的表示,使用了about, approximately, circa这类表示“大概”之意的词语,则应理解为有关金额、数量、单价的增减范围可在10的幅度。 2、如果信用证规定数量和金额可以增减一定幅度,受益人发货时,数量可以按规定幅度增减,银行付款也应按比例多付或少付。 3、如果信用证只规定数量可以增减,而金额不能增加,开证行不对信用证金额超支部分付款。 4、如果信用证既未容许也未禁止数量可以增减的,视为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但是支取金额绝对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a.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 1、信用证有时规定货物可以分批出运,换言之,就是金额可以分批支取; 2、有时信用证规定不能分批出运,这样货物就必须一次出运,金额也只能一次性支取。只要信用证中未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均应理解为容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批装运。 3、即使信用证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若受益人使用同一条船分不同的两个港口装运,分别出具两套单据,而且装运日期不同,装运线路和目的港相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银行可以接受。,有关转运的规定 1、如果信用证对是否容许转运未加规定,只要在同一提单上表明了包括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则应理解为可以转运; 2、即使信用证规定不容许转运,只要提单上能证实货物是由集装箱(Container)、拖车(Trailer)、“子母”船(“Lash” Barge)运输的,而且同一提单上表明了已包括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者,银行也接受表明货物将发生转运的提单。,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四、交单有关问题 1、向指定银行交单 信用证受益人应向开证行授权接受单据的银行(议付行、保兑行等)提交单据,而不是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2、交单的有效日期和交单的有效地点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 3、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这并不能延长第十四条b款所指的期限。 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该通知必须声明: i.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 ii.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iii.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 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处理,d.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e.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在按照第十六条c款iii项a)或b)发出了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f.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g.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出口商在单据出现不符点时: 1、尽量改证,力争使单证一致。 2、当不符点已无法更改时,请议付行或付款行电提不符点,询问是否可以议付或付款,等待开证行意见。 3、不“表提”不符点。对一些不太重要、不明显的不符点,请出口地银行在其面函“Remark”(批注)栏中不要注明,照正常手续寄单。,EDI下的无纸化单据,单据无纸化的意义: 单据无纸化避免了纸张的浪费,节约了物力资源。 单据无纸化减少了单证处理的工作量,节约了人力资源。 单据无纸化的前提是单据标准化,减少了传统结算中的差错和纠纷的可能性。 单据无纸化大大简化了传统结算中票证单据流转的中间环节。 单据无纸化从根本上改革了单证制作的原有模式。,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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