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9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5页 / 共19页
第6页 / 共19页
第7页 / 共19页
第8页 / 共19页
第9页 / 共19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六章 责任抗辩,重点问题,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侵权责任能力的含义 正当理由抗辩的种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效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和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第一节 责任抗辩概述,一、责任抗辩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而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广义的责任抗辩包括狭义的责任抗辩。 意义: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侵权责任能力问题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资格)。 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同样的资格。其区别在于: 第一,目的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三)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于他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第一,须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侵权行为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为;第三,侵权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一、 正当理由抗辩事由概述 (一)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含义与特征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之分类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述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三)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效果 2.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述 (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效力 1.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的效力 (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的后果,1.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概念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后果分担 (1)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2)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3)险情是由避险行为人引起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一)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 1.依法行使权利 (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2)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 (1)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3)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 (4)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三)自助 1.自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一的自助,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目的要件。 (2)情势要件。 (3)对象要件。 (4)限度要件。 2.自助的效力 自助可能使矛盾升级,变成刑事案件。,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一、不可抗力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三种学说与不可抗力的概念 1.主观说。 2.客观说。 3.折中说。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客观性。,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社会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社会,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或者自然现象。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三)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效果 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 (1)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2)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围 (3)规定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4)唯一原因与部分原因,二、关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还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其理由: (1)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具有包含关系,不可能将二者完全区别开 (2)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意外事件规定为一种抗辩事由; (3)主张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者,完全是套用有关不可抗力的学说,并无理论上的新意。,第四节 被侵权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 一、被侵权人过错和第三人原因作为抗辩事由概述 二、被侵权人故意和过失 (一)被侵权人故意 (二)被侵权人过失 1.适用范围 2.适用效果 三、第三人原因,关于意外事件是否能够成为适当的抗辩事由,通过如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 郑某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突然前方行驶的汽车将路上一块方木轧弹而起,跳入郑某所驾摩托车前轮中,郑某摔倒在左侧直行车道内。此时周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常行驶,虽然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事发突然,仍然将郑某当场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停车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交警及时出警详细调查了解,并经权威部门对周某所驾出租车进行了鉴定,确认周某、郑某二人均无违章行为。,留下一个讨论案例: 重庆九龙坡人张某清晨六点半驾小货车(该车属于张某所有,挂靠在某运输公司)送货,行自江北某处时发现路上横躺着一个人,因车速较快,紧急刹车后仍然从其腿上碾压过去,并在避让时猛打方向,车头越过黄线,与对面来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小货车车头完全毁损,张某与同车送货人周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在该起车祸中,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不负责任,横卧路上的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辩称其也是事故受害人,之所以横卧马路是因为其早晨过马路时,遭到不明撞击后昏迷,经查其头部确有撞击伤。 现周某亲属要求张某亲属及刘某赔偿损失。如何处理?,复习和练习,关键词: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能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自助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思考题: 1、简述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2、如何判断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 3、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