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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国际结算的含义 什么是代理行 银行处理国际业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 什么是账户行,Chapter 3 Credit Instruments,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Key Words,In this chapter,you will learn: 三种重要的流通票据 The three important negotiable instruments 流通票据的功能 The functions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s 每种票据的特征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instrument,Chapter 3 Credit Instruments,纽约 商品 现金 巴黎 美国商人A 法国商人B 现金 商品 美国商人D 法国商人C,Chapter 3 Credit Instruments,一、起源 世界: 古希腊、古罗马出现“自笔证书”,是票据的雏形。 意大利于公元12世纪,出现“兑换证书” 17世纪,支票起源于荷兰 中国: 唐朝 :柜坊业; 帖=支票;飞钱=汇票; 明末:庄票,Chapter 3 Credit Instruments,二、what is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的票据。,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要式不要因。,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首先,票据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其次,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全部的权利。善意的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先手。 再次,强调的对受让人票据权利的保护,在对票据偷窃以后受让人权利保护方面尤为突出。,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之物,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五)文义性 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的事由影响。 (六)提示性 票据权利有票据本身所证明。当债权人行使票据赋予他的权力时必须出示该票据。 (七)返还性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后,应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 (八)金钱债券 票据的给付标的物是金钱。 (九)债权证券 反映了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债权关系。,Chapter 3 Credit Instruments,四、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As a means of payments); 2、信用功能(As a credit instrument); 3、流通功能(As a transferable instrument).,请依据票据的性质,分析: 案例一: 199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2)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五、流通票据的当事人 (Parties to a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一)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签发汇票或支票的当事人。 A drawer is the person who draws a bill of exchange or a check upon the drawee for the payment of a certain amount of money. 2、付款人,受票人(Drawee):接受票据提示之人。 A drawee is the person upon whom a bill of exchange or a check is drawn. He is also known as the addressee of a draft. 3、收款人(Payee):有权收款或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 A payee is the person to whose order the drawee is to make payments or to whom the money is to be paid.,(二)其他当事人(Other parties): 1、承兑人(Acceptor):如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一约定的时间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即承兑。作出承兑之人为承兑人。 If and when the drawee agrees and assents to the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to him on a bill of exchange by signing his name on its face,indicating that he will pay on due date,the drawee will become an acceptor.,2、背书人(Endorser):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及持有票据的人。 When a payee or a holder signs his name on the back of an instru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ransferring it to another person,his endorsee or any subsequent holder of the instrument。,3、被背书人(Endorsee): 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中记明的受让人。 An endorsee is the person to whom an instrument is endorsed,he is the holder of an instrument,which has been transferred by the endorser.,4、持票人(Holder):占有票据的当事人。 A holder is the possessor of an instrument,namely the payee,the endorsee or bearer.He may sue, if needed, on the instrument in his own name. 收款人 被背书人 执票来人 拥有请求付款和承兑权利;追索权利; 转让票据权利。,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与正当持票人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在获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或已由前手支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善意持票人,即为一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面完整合格 (2)未过期 (3)善意的支付了对价 (4)获得票据时未曾获悉其转让人对该票的权利缺陷,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其他权益或请求的约束。 A以一张以其本人为收款人的汇票转让给B,B以此汇票为礼物赠送给C,C转让给D,D付了对价,可以成为正当持票人,则其权力可以优于_;当汇票遭到拒付时,D可以向任何人进行追索,而C不能向_追索,因_没有付对价。 不受相对抗辩的约束。 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以各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的行为。分为相对抗辩和绝对抗辩。 相对抗辩: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绝对抗辩:因票据本身缺乏有效要件而形成的抗辩。,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相对抗辩主要有三种: 对价欠缺; 对空白票据或要件票据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补齐行为; 票据未经合法交付。 绝对抗辩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字 重大变造,第三章 第一节 票据概述,5、保证人(Guarantor):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的当事人,按常规应有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A guarantor is the person who guarantees the acceptance and payment of a bill of exchange,though he is not a party liable thereto.,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节 票据法,第三章 第二节 票据法,一、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第三章 第二节 票据法,二、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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