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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和特征 财政:国家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 特征 公共性 强制性、无偿性 非营利性,(二)财政的职能 分配收入 配置资源 保障稳定 发展经济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预算关系 税收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财政监督关系 三、财政法的地位 独立部门法 其他部分法分支 经济法的分支 行政法的分支,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一)概念 财政管理体制:国家用以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基本内容 1、划分国家财政级次 2、明确各级财政管理职权 3、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二、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 (一)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四)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概述 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税种划分收入,以确定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 中央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2、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说明:个别税种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成已经发生变化。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12/31),3、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评价: 成就:财力、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问题:税种划分、财权与事权对应性、转移支付,第三节 预算制度,一、预算与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产生发展的历史 (二)预算的概念 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三)预算法的概念与立法概况 预算法(1995年实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二、预算管理权的划分 (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权 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预算法第12条),(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4条),(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6条)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权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17条),三、预算管理程序 (一)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国家预算管理机关制订集中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 (二)预算审批 预算审批: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与批准,赋予该预算以法律效力的话动。,(三)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各个预算主体按预算的规定,组织预算收人和支出,把预算付诸实现的活动过程。 (四)预算调整 预算的调整: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特殊情况,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从而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所导致的对原预算的变更。 (五)决算,第四节 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二)国债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不同,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3、按功能或使用途径的不同,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4、按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二、国债的功能 (一)弥补财政赤字 (二)筹集建设资金 (三)实施宏观调控,三、国债的发行与管理 (一)国债的发行 国债发行条件 国债发行方式 (二)国债的管理 规模管理 国债依存度=一年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额 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GDP 结构管理:期限结构、利率结构,第九章 税法,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法强制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 强制性 固定性(确定性) 无偿性,(二)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和间接税 分类标准:是否转嫁 2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分类标准:税权归属 3商品税(流转税)、所得税与财产税 分类标准:课税对象 商品税:流转额 所得税:纯收益 财产税:特定财产,4从量税与从价税 分类标准:计税依据 5价内税与价外税 分类标准:税收与价格关系 二、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 税种法定 税收要素确定 程序法定,(二)税收公平原则 平等适用 征税公平 本质公平 (三)税收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 经济效率,三、税法要素 (一)纳税人 广义;狭义 (二)征税对象 流转额 收益额 财产 (三)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常见:超额累进税率 固定税率 (四)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重课措施 (五)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 (六)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第二节 我国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立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年公布,年月修订,修改后的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后于年月日起实施),(二)纳税主体 主体: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分类: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三)征税范围 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四)税率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出口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立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年月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修订),(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四)税率 分3%、5%、5%20%三档九种,具体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 、娱乐业为5%20%,其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10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企业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 立法:个人所得税法(年制定,分别于年、年、年、年月、年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公布,年、年修订) 、纳税主体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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