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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部门与及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政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2)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考察、考核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工作业绩情况,并以此作为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奖惩依据。(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安全管理人员考察配备工作,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4)按规定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工伤鉴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5)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6)参加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人员岗位值班制度情况检查。(7)在研究、拟定、执行工资政策、奖惩制度和效绩考核方案时,把安全工作列为主要内容。(8)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水平。(9)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员工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10)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2政工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政工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政工部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文件。负责考察、考核各单位员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情况。(3)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设置保证企业安全工作应有的部门和人员,保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4)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因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及时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5)依据安全管理制度,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动态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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