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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受理及检索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PCT一处,第一节 PCT申请的提交 一、受理局的概念 1、本国的国家局 2、政府间组织 二、向何处提交PCT申请 1、应当向主管受理局提交 2、也可以向国际局提交 3、当有多个申请人时,可由申请人作出选择,三、PCT申请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1、 面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2、 邮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3、 传真 (受理处PCT组 010-62019451) 4、 PCT-SAFE (电子申请提交),一、检查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1、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使用规定语言;(中文或英文)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至少写明一个申请人的姓名; 一份说明书; 一份权利要求书,2、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 3、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表格 国际申请号结构: PCT/CN2009/001234 PCT-SAFE: PCT/CN2009/070123 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9(01.10.2009) 01.Oct.2009(01.10.2009),二、形式审查 1、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包括对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其 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2、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附图是否提交 对缺少附图的处理,3、申请文件遗漏部分的补充 申请日2个月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方式加入 国家的保留 4、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通知申请人改正,请求书(PCT/RO/101表)样页,三、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1、根据PCT细则4.10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 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但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2、优先权的恢复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 恢复优先权声明 缴纳优先权恢复请求费 国家的保留,3、优先权的改正或增加 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当优先权日发生 变化时,自变化后的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先届满的日期 为准,提交优先权改正或增加请求。 申请人也可以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改正或增加请求。 4、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应当在优先权日起 16个月内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交。 如果在先申请是一份国家申请,可以请求受理局制作 优先权文件副本并向国际局传送。,四、 费用的缴纳及审查 1、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缴 纳费用 2、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窗口面缴(现金、支票、POS刷卡) 银行转账 缴费公司,3、 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交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用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五、 登记本和检索本的传送 1、必须获得国家安全许可 2、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 登记本(申请原件)- 国际局 - 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本 (复印件)- 受理局,第三节 提交PCT申请的特殊要求,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的,事先要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未经保密审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的,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第四节 国际检索单位及职能,一、国际检索单位(ISA) 奥地利专利局(AT) 澳大利亚专利局(AU)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 欧洲专利局(EPO)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ES) 芬兰专利登记国家委员会( FI ) 日本专利特许厅( JP ) 韩国知识产权局 (KR) 瑞典专利登记局(SE)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联邦服务部 ( RU )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 北欧专利组织(XN (NPI)) 即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局: 巴西专利局(BR) 印度专利局(IN),二、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1、检查发明单一性 (细则13、40) 2、检查发明名称、摘要 (细则37、38) 3、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国际检索(条约15(3)、细则33) 4、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5、作出报告/不作报告 - 作出书面意见,第五节 国际检索程序 一、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1、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2、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 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3、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 可以作出选择 二、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 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 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三、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1、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 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2、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 PCT/ISA/218表 3、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4、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四、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1、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 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 3、没有提供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 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4、提交的序列表不符合行政规程中附件C的规定(细则第13条 之三.1(d)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后提交费 6、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五、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1、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2、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3、异议程序 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 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六、国际检索的要求 1、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 公开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 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 (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2、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细则34条)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 韩、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七、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1、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 标明引用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行政规程503条) - 引用文件的标记(行政规程507条) - 与引用文件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标明(行政规程508条) 2、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 PCT/ISA/220、PCT/ISA/210表, 3、报告的语言及份数,国际检索报告样页,八、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 PCT/ISA/237表 1、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 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2、书面意见的内容 -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 引证 -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 国际申请的缺陷,ISA/237样页,九、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完成期限及传送 1、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 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 权日”的定义)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送出检索本 完成报告的时间 2008.2.1 2009.2.1 2009.3.1 2009.6.1 (3个月) 2009.2.1 2009.3.1 2009.11.1(9个月) 2、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3、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 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 先权日起30个月),十、根据PCT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1、允许修改的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 2008.2.1 2009.2.1 2009.6.1 2009.8.1 (2008.2.1) 2008.2.1 2008.11.1 2009.6.1 2、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 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 仅针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 注意:申请人收到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 (PCT/ISA/203表),则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 4、修改的必要性,一、国际公布的时间、地点和语言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每周四)由国际局及时公布, 申请人在向国际局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可要求提前公布。 国际公布的语言: 中、英、法、德、俄、日、西班牙文、阿拉伯文、韩文、 葡萄牙文,第六节 国际公布,二、国际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1、国际公布文本 含有著录事项的首页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按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 发明名称,摘要和检索报告应有英文译文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2、PCT电子公报(英,法):著录事项,发明名称,摘要和一幅附图,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 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可能只需权利要求译文)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详情可参阅PCT申请人指南 2.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三、国际公布的效力,如何避免:撤回国际申请 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国际公布日 15天之前) 撤回请求必须为书面请求 必须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由所有申请人委托的代 理人签字) 撤回请求必须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由国际局收到 撤回请求可为条件性的:以避免国际公布为前提,四、避免国际公布,如何延迟:撤回优先权 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国际公布日 15天之前) 撤回请求必须为书面请求 必须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由所有申请人委托的代 理人签字) 撤回请求必须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由国际局收到 撤回请求可为条件性的:以延迟国际公布为前提,五、延迟国际公布,谢 谢! PCT一处 李享 Tel:62088475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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