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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汇算清缴安排,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后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3311号),必须要进行电子申报!,2013年度汇算清缴,我省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制作电子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用介质或通过网邮传送到税务端。以前年度未纳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的纳税人,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全部上线。 需同时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强化汇算清缴申报表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全面审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管辖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报表不完整的,应一律退回重新申报;未按照规定取得减免税备案文书的,一律不得适用减免优惠。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功能加强表内和表间逻辑关系的审核,发现有误的,在申报期内应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财税20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3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财税2013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财税2013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汇算清缴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各项收入,收入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时间确认,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时间确认,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收入时间确认,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另: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税201176号),各项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各项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各项扣除,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各项扣除,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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