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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第二章:跟单托收,托收(Collection),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种类 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一、托收的概念,债权人或受益人通过某种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二、托收的当事人,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托收行,付款人,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Consignor or Drawer)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Drawee)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三、托收种类,1.光票托收:只凭汇票托收,不附全套 货运单据 2. 跟单托收:金融单据伴随商业单据 托收 3.直接托收:委托人直接将汇票、单据 寄给代收行,四、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即期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交单(D/P at x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or sight,etc.)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委托人 (出口方),轮船 公司,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付款人 (进口方),合同,发货取的提单,交单提货,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回执,付款,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汇交收托的款项,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委托人 (出口方),轮船 公司,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付款人 (进口方),合同,发货取的提单,交单提货,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回执,付款,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汇交收托的款项,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承兑汇票,到期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程序,委托人 (出口方),轮船 公司,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付款人 (进口方),合同,发货取的提单,交单提货,托收申请书及跟单汇票,回执,付款,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汇交收托的款项,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承兑汇票,交单,到期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付款,四、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一)托收指示:托收命令 (二)托收特点 商业信用:银行三不管:钱 单 货 交单条件 (三)收款指示,(三)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进 口 代 收 行,出 口 托 收 行,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帐户,开户行,帐户行,OC,贷记报告单,(三)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进 口 代 收 行,出 口 托 收 行,1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帐户时,借记代收行帐户,帐户行,开户行,OC,支付委托书:授权借记,借记报单,(三)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帐 户 行 X,出 口 托 收 行,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帐户时,托收行在 国外X银行开立帐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 贷记托收行帐户,开户行,帐户行,OC,贷记报告单,进 口 代 收 行,汇交,贷记,四、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一)凭即期付款交单(D/P即期) (二)凭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 (三)凭着承兑交单(D/A) (四)出口托收 (五)进口代收,(一)即期付款交单程序(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二)远期付款交单程序(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三)承兑交单程序(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四)出口托收,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步骤 1、客户填写托收委托书;2、对客户委托书中的各项委托事项,包括交单条件、单据种类等,依照合理谨慎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3、按照ICC522,指示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办理委托业务;4、我行确定索汇路线,对外进行积极有效催收考核;5、按国家政策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对收回的款项办理结汇手续。,(五)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程序,1、通知:客户接到进口代收赎单通知后,应到银行办理有关付款或承兑或拒付的手续;2、付款: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3、承兑: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4、拒付: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五、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托收出口押汇 对出口商 贷款 融通汇票(承兑信用额度) 对进口商 融通汇票(承兑信用额度) 信托收据,托收出口押汇(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银行风险大,100%贴现,出口承兑信用额度 (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开两 张汇票,出口承兑信用额度 (D/P),开两 张汇票,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商,托收行,托收行,出口商,融通汇票,时间长,金额少 托收行承兑后,贴现,跟单汇票,时间短,金额大,进口承兑信用额度(D/P),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进口承兑信用额度(D/P),进口商,进口商,代收行,进口商贴现汇票后,支付 货款给代收行,提取货物, 货物出售后,将款项归还 融通汇票到期的款项,信托收据(D/P.T/R)货到日60天早于付款日90天,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信托收据(D/P.T/R)货到日60天早于付款日90天,代收行/提示行,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七、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 注意选择代收行 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注意“D/P”远期方式的使用 事先找好代理人 出口方应办理保险,八、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银行角度),(一)、基本精神,(第9条:诚信和合理的谨慎)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办事。银行对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责任,(根据URC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 提示单据(第5、6条) 1、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2、 为了实现托收,托收行应当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 3、 没有指定提示行时,有代收行指定 4、提示行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单据,(二)银行的责任,交付单据(第7、20、21条) 1、 根据指示在付款或承兑条件下,交付单据 2、 托收指示未具体规定时,商业单据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单。 3、 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并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不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但未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责任,代制单据(第8条) 1、 出于贸易融资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单据 2、 单据类型: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等 3、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由托收行规定,(二)银行的责任,付款(第16、17、18、19条) 1、 银行收妥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应毫不迟疑地将全部款项付给委托人。 2、 银行付款时应以托收指示中规定的币种付款(当地货币/外币)。 3、 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汇使用额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 4、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当全部货款全收妥时,才能交付单据。,(二)银行的责任,通知托收的结果(第26、10(3)、12(1)条) 1、 通知内容:代收行应按托收指示的规定,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的结果。通知时应注明托收指示的编号。 2、 通知的方法: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法,未规定时,代收行自行选择,费用由托收行承担。但无论如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 付款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4、 承兑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人是否承兑的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5、收到单据不符的通知(第12条(1)款):收到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符时,以电讯方式通知,不得延误。 6、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的通知(第10条(3)款):毫不延误通知托收行。 2 7、 拒付通知: (1)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尽力查明原因; (2)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我国:1个工作日) (3) 托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要与委托人联系,决定单据如何处理。 提示行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进一步处理单据的通知,则将单据退回托收行。,(二)银行的责任,免责条款(第10、11、12、13、14、15条) 1、 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直接发送银行地址,银行无提货的义务 2、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对货物状况及措施的效果不负责任。 3、 无论代收行是否是托收行指定的,相关的风险(代收行的能力)有委托人承担。 4、 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5、 银行对收到的单据的有效性免责(内容真伪、法律效力等)。 6、 银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延误、丢失、翻译错误等免责。 7、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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