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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据的筛选,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二节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痕迹。,物证包括物体和痕迹。,(三)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录音、录像,(四)证人证言: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问题? 1、儿童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 2、利害关系人能否作证? 3、单位能否成为证人,(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七)勘验笔录: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二、民事证据的分类 (一)、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言辞证据: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人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者因其记载的内容而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意义。包括: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二)、本证与反证:证据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本证: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反证:能否定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二者的区别:本证要想举证成功,必须达到证明对象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反证要想举证成功,只需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可。 举例: 本证:原告提出借据 反证: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借据为假 本证: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主张借款已还,并提出还款证据。,(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物证大都是间接证据。,(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如:证人就亲自所见所闻所作的证言、物证的原件 传来证据:派生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第二手材料”。如:书证的影印件、复印件,无证的照片、视听资料的复制品,证人陈述的他人感知的案件事实。,第二节举证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积极的,肯定性事实,一、举证责任的倒置,(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免证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和定理。 (二)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自认(允许用相反证据推翻) (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允许用相反证据推翻) 2、推定的事实: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推论推定:要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被假定为婚生子女的推定。 直接推定: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事故发生后的瞬间正驾驶着某辆汽车的事实,推断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6000元。假设: 1、甲拿出乙所写的欠条,经证明是真实的,本案如何判决?为什么? 2、甲拿出乙所写的欠条,乙也承认甲所主张事实;乙称自己已经归还6000元欠款,但拿不出还款证据。本案如何判决?为什么? 3、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8000元。 后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6000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本案如何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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