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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节 优惠政策 第七节 申报缴纳,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具体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7)外国企业 (8)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上述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各类企业组织必须依法成立。 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制的业务增加,为了规范企业各类改组改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改组改制馆有所得税的税务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判断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注意,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 所。,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特别注意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的境外所得包括:(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率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目前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企业所得税之所以采用25%的比例税率,其主要原因在于: (1)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平税负。 (2)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3)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二、优惠税率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仅就来源于中国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3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除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和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企业的会计利润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和税法优先为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 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按照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财产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6、租赁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 但是,一些特殊的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认。,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1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2)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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