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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 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 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委依法对 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委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借监 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有相应职责的处 室负责实施。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 验、检测、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监 督检查记录。第五条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 被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 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 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第六条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 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者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 作证件。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 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 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法律、行zd规规定对上述设备、设施实行定期检验的, 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该检 验期限之内证明文件,在该检验期限之内不得进行重复检验。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 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 义务。第九条本委作出的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 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委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提出建议,委主管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 任办公会决定。第十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一、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 可,由承办处室、监察处或者法规处提出建议,委主管领导 审核,委主任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办公会决定。第条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注销的,承办处室应 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回、撤销、注销的书面决定,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送达;(二)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的,收回颁发证件或者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本委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处室负 责在本委公告栏、网站及时公开。第十二条外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彳丁政许可事项活动被 本委依法查处的,本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五日内,由办公室 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第十三条本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对本委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并填写彳了政许可事项投诉举报记录。有关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许可事项 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本委有关办理人员的,由监察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本委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 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 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公众可以按照本委档案管理的要求查阅行政许可监督 检查记录。第十五条除法律、行 zd规另有规定外,本委进行监督 检查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本制度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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