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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李某自xx年6月1日起至xx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xx年7月1日起至xx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xx年6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止。本案李某时至xx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篇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xx给市长的邀请函给市长的邀请函尊敬的xxx市长:时光荏苒,xx年即将过去,xxxx过去的一年发展迅猛,产品迅速赢得市场,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非常感谢市委、市政府对xxxx的长期高度关注及大力支持。xx年,xxxxx将继续积极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步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做出积极贡献,特此新春之际,荣邀中国工程院8名院士对xxxx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珠海新能源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届时将于xx年2月8日珠海xxxxx产业园会议厅举办“xx年珠海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团座谈会”,随后将于珠海庆华国际酒店(庆华厅)设欢迎午宴。在此诚邀您拨冗参加欢迎午宴。衷心感谢您对本次活动的支持!1.活动流程:09:10-11:00珠海xxxx参观及座谈会11:30-12:10珠海xxxx返到庆华酒店。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12:10-13:00珠海庆华国际酒店(庆华厅)欢迎午宴15:00-18:00考察珠海xxxxxx巴士使用情况2.联系人:xxx137xxxxxxx3.附件:中国工程院院士珠海考察团名单广东xx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一月十五日1给市长的邀请函18#楼南边东头都建成了独门独院的饭店了。我们楼上的住户,晚上没法休息,每天都闻着饭店的油烟,夏天要开窗呀!两楼之间的空地应该属于我们住户的,可物业却划给了沿街房开饭店!本来小区就大,车辆拥挤。把我们的地方给占了。天理难容。在不处理我们排队上访去。18#楼住户xx-06-30给市长的邀请函您们好!邵阳电信职工共61人与邵阳电信发生劳动纠纷,于xx年元月26日已在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立案,并于xx年3月7日上午9:00在邵阳市西湖路老劳动局五楼开始开庭,已于领取开庭通知时的口头通知和xx年3月2日向您们发出传单,向您们告知我们开庭的情况。您们视而不见,闻而不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工会有义务参加职工维权活动,有责任监督企业的违法行为。现再次向您们发出邀请,邀请您们参加邵阳电信职工与邵阳电信的劳动纠纷开庭旁听,以监督、检查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邀请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共61人代表签名: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xx年3月12日第三篇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问题及解决办法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问题及解决办法-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班朝华一、问题来源据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1。由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极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为此,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改以往立法中依赖行政处罚来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方式,通过赋予劳动者直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权利和司法救济途径,较好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人大法委会主任介绍劳动合同法报告全文载中国法院网,xx年7月23日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与用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合同或建立劳关系后一个月的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在劳动者离职或被辞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由此引起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二、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不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似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很清楚,其实不然。由于对“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同及相关的规定不完善,对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一样的。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下面三种情形。一是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仲裁时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xx年12月)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二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仲裁时效四川高院在xx年12月份发布的审判指导典型案例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在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三是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仲裁时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xx年1月1日起算;(二)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xx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三、司法实践中前述几种做法的存在的问题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时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来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但问题是,当事人如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循环定议,说了等于没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没有涉及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情形。其中关支付工资的争议,指的是劳动报酬,而不是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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