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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 1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 年 3 月 5 日出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 8 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 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 “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8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 项目当中的 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 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 35 元的 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2015 年 4 月底,原 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 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 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学 海 无 涯 2 此 致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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