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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收养是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既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育制度的必要补充。与生育制度不同的是,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9年修订收养法,.,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收养的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的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二)收养的特征,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 收养作为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可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只能发生于公民之间,使用于自然人,而不使用于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从性质上看,公民间的收养是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规而产生,属于民事方法律行为,发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 (2)从方式上看,公民间的收养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涉及收养人、送养热人、被收养人三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的任意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3)从效力上看,公民间的收养关系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 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3. 收养是变更家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4.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或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为收养行为。 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但只限于长辈收养晚辈,否则将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顺序。,.,5. 收养作为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可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认为创设的,因此,既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自然血亲一般不得随意解除。,.,二、收养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古代的收养制度,1.立嗣:俗称“过继”,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2.乞养:非亲属间的收养。,.,(二)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均承认和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1991年收养法(核心) 1999年收养法修正案 收养法实施办法、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公证办法,.,现代收养制度与立嗣的区别,1.立嗣的目的在于继承宗祧,以续烟祀;现代收养则旨在养老育幼,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 2.立嗣人限于男子,而现代收养则不受性别限制,只对所以人的年龄有所限制。 3.立嗣允许死后立嗣,现代收养则必须是收养人的前生行为。,.,现代收养制度与立嗣的区别,4.嗣子须是同宗辈分相当之男性亲属,现代收养中的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不为宗族、姓氏、性别所限制。 5.“兼祧”可以同时为两家的继承人,为两家传宗接代,与两家的父母均保持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收养制度的养子女则必须与生父母断绝权利义务关系。,.,本节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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